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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2-27, 09:34 AM   #1
lutunhsiang 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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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路邊水管接桶水 竊0.01元送辦

基隆市一條埋在地下的自來水管,一年多前被不明人士截斷,私自加裝水龍頭,附近很多民眾搶著用「免費」水;日前有民眾看不下去,報警逮捕一名提走兩公升水、折算水費約零點零一元的男子,依竊盜罪嫌送辦。
這條水管位在中正路、東海街口附近,因施工單位挖路露出一小段,有人不知是好心怕水白白流失,或是貪心想自用,在水管上加裝水龍頭開關,不料吸引附近許多住戶前往取水,鄰近的碼頭工人也聞風前來,有如免費的供水站。
附近居民說,打開水龍頭就有「免費」的水可用,吸引不少人前往洗車,甚至一桶一桶接回家用來澆花、沖廁所,一年多來少說有上百人用過。
有民眾看不下去,本月十日報警說「有人偷自來水」,員警到場發現男子楊國雄(五十歲)正用水桶接了兩公升的水準備離開,當場逮捕後,楊坦承接水要回家沖廁所,但不滿「大家都在用,為何只抓我?」訊後被依竊盜罪嫌函送。
警方估算,自來水每度七點三五元,一度水是一千公升,兩公升水折算約零點零一元,因此吃官司很不值得,但竊盜是公訴罪,員警只能依法處理,並調查是否有其他民眾竊水。
附近民眾也開始擔心自己會不會也成竊盜罪嫌,「會不會辦到我們?」
水公司基隆服務所業務股長林亞平表示,之前有住戶申請過臨時用水,停用後即埋管,不知被誰截斷並私設開關,因管線很多且非持續性漏水,很難查出被私接開關,以後會加強巡查。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表示,如明知是公共自來水管仍取水使用,就有主觀犯意的竊盜之虞,但要看警方或水公司有沒有證據證明確有竊盜行為才會構成。
以上來自: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53317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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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問題首先水公司要自行承擔被民眾拿來使用的水費,因為一開始是施工單位自己不慎造成水管露出,另外是否警方也要請當初報案的民眾也來說明一下,為何要把事情爆料出來??雖然私自用水的人也有錯,可是報案之後害人家被法辦,那報案民眾居心何在呢??
lutunhsia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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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2-27, 10:34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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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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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
微罪不舉「職權不起訴」
的法理原則

也就是一般人犯些稍高於道德譴責但又剛好進入法律懲戒範圍內的細小罪行,國家實在懶得動用訴訟程序來處理你,檢察官就能決定不起訴處分。

所以他可以在 "檢察官"那裡認錯
以 "認錯賠償" 方式和解
換取 "不起訴"

而警察只是以法行事
報案的人也只是看不下去,應該不是針對特定人
至於水公司的人,就看他是否知情後有否積極辦理來評斷
mini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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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2-27, 12:15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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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1871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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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事真是無奇不有阿~~
crd1871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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