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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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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盯了好幾個月終於發現小偷如何偷我的錢......
所以今天他又來偷.被我家女店員當場識破.. 唯女生哪敢當場抓他..他也很囂張..過了2個半小時又回來了.. 店員馬上打電話給我..因離現場很近..所以我騎機車趕到時小偷還再現場.. 他一發現事跡敗露..衝油門想跑..結果我機車被他撞倒.2輛機車都倒在現場.. 我有幸跳開..他則寢倒在他的車旁..因他一直想將機車扶正(他引擎還發動著).. 我怕他又加油門衝撞逃跑..所以衝回要制止他再度離開..結果產生拉扯..過程中我隨手檢起一頂工程帽防止他有其他動作.且拿在手上制止他離開...結果我順利搶下他的機車鑰匙後他才乖乖停著不動... 因他是暗啞殘障(我到現在才知道).想說可憐他放他走..可惡的是他不承認有偷錢..當旁人越圍越多時..他才改口有偷錢(是我用寫的問他也用寫的答)...有人建議那通知里長來處理..嘿..里長一聽他的特徵..淡淡的說..是慣犯啦..也隨手打電話報警處理了... 警察先生來之後就一起回警局作筆錄了....花了近2個小時我和店員的筆錄OK了..小偷卻需等會手語翻譯的人來才可以做筆錄... 這下好啦...小偷的家屬很快趕到..他問警方可否私下和解..警方跟他說竊盜是公訴沒法撤銷..結果勒.他們在那比手劃腳.過了近2個小時他要求驗傷..並要告我傷害罪.. 又等了4個小時...診斷回來.小偷說我拿工程帽打他.造成他受傷堅持告我傷害罪.. .....我當場變成傷害現行犯..... 小偷堅稱我打他..我只是要制止他騎機車衝跑阿..他怎受傷.何時受傷..在拉扯的過程中我哪知道阿....結果...... 又等了4小時後我被戴上手銬移送地檢署..... 我跟檢察官報告說明經過拉扯時他的傷我不知道是怎來的.. 檢察官詢問時小偷說有很多人看到我打他包括他的親戚(因為手語翻譯人員電話聯絡不到.所以由小偷的弟弟蒞檢察庭當他的翻譯說的).. 檢察官又問說誰有看到.姓名是什麼..小偷和他弟弟當場無言.. ******************************************* 結果小偷一萬元交保...我飭回..... ******************************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呢??還是要怎樣才能得知檢察官有無將我起訴????我該如何救濟??會不會他們又找來路人甲.路人乙來指證我有打他..這樣的證詞檢察官會採信嗎??我會被起訴判刑嗎?? ****************************** 這是之前的連結..有網友提出的良好見解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1507041601207 ****************************** 早上起床到天公廟拜拜去霉氣..抽到一支上籤..心情頓時開朗..有燒香有保佑.. 寶鏡團圓似月明.琴瑟和諧暢我情 婚姻商賈皆如意.登科一舉狀元名 此帖於 2007-04-16 01:05 PM 被 gold 編輯. |
__________________ 目前使用組態: ASUS P5LD2 519 3.06G 533/1M 勝創 DDRII533/512M*2 MSI 6200TC WD 80G SATAII 海韻 400W WIN XP SP3 滿意使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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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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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上你是沒錯的
你可引用 "阻卻違法" 「違法性」是指行為對於法規範有所違反,所以「阻卻違法事由」顧名思義就是在某些情況之下,法律可以例外容許某種違法行為,使該行為不構成違法 刑法第21、22、23、24條有明文規定阻卻違法事由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Lcode=C0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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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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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你是 現行犯 其實是為了將你上手銬 帶去偵訊
( 依據 檢察官的老練與人格 有時是為了達到威嚇作用 一般人一上手銬 很可能就會變老實 而事後坦承犯罪 就像是 警察請你喝茶抽煙是為了得到指印 般之一種手法 ) 什麼是現行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所謂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指犯罪行為雖經實行完畢,而其形跡尚未滅失。 .所謂犯罪在實施後,乃指構成犯罪之行為經已實施完畢或停止實施以後。所謂即時,係指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與犯人已否離去現場無關。所謂被發覺,係指被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一切人知悉其犯罪事實,不以其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或被害人等為限。 上手銬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它是一種 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行為 法律上最喜歡講 "比例原則" 你暨無 逃意 亦是主動到案者 普通傷害罪又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 其實你可以要求不要上手銬 檢察官非要的話 你可以在現場請求律師到場後再說(帶去地檢署偵訊) (向律師要求...) 不過律師一出馬,就會叫你簽委任狀,幾千元跑不掉... 真的不甘的話 案件完了以後 可向 法務部政風處反應 不過 戴都戴了 台灣檢察官也滿多事要作的 你就大人大量吧~ 此帖於 2007-04-16 04:36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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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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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i前面大大所言阻卻違法是一個方法..但不知道是否可以反控小偷一條誣告罪及妨礙名譽罪?
另外為何會想要上你手銬..我在想可能除了要嚇你以外,也要你自認倒楣不了了之吧~ 因為台灣司法人員心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辦就辦大案..這一種日常生活老百姓的芝麻小事..破案也升不了官 ,除非你是特權人士..否則遇上了..大都是倒楣居多。 題外話 前幾天看報紙有位古董商人被控縱火,證據是一位目擊證人的指控。 而這位被告提出多項不在場證明都不被檢察官及法官採信。並經高分院判決確定,不得上訴..古董商人確定要吃牢飯了。 但事實上,目擊證人是受原告唆使指控(原告與被告相互認識且有怨隙).目擊證人後來承認誣告指證,原因他是古董商人兒子的國小同學,古董商人兒子在國小時,因為看目擊證人家貧常沒吃早餐,故常買麵包接濟他。那位目擊證人良心不安且覺得自己竟然以怨報德所以向古董商人懺悔對不起,並翻盤原有指控,承認誣告。 至此結果大逆轉..高分院重審推翻原判,並自打嘴巴指責原有辦案過程草率,及原有判決之不合理云云。 ![]() 古董商人無罪..原告變成被告提起公訴。若不是目擊證人翻盤,這位古董商人就坐定冤獄了..我想那位原告大概是花大錢請了有力的律師吧~~ 台灣司法說要改革..哈~改在哪裡? 改在重刑犯有人權,改在廢除死刑博得先進國家的美名.. 這就是台灣司法的黑暗..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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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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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被告傷害...當時應該就不能心地善良,直接讓打的他腦袋開花行光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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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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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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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ib.gov.tw/interview/serv...3_a1.aspx?no=6
但你的情況應屬於 約談到案 或 通知到場 暨非拘提 亦非逮捕 拘提屬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司法調查機關可對被拘提者施以必要之強制處分(如:上手銬、限制行動自由),以及令入檢察署拘留室候訊 國內的法律很多盲點 及解釋空間 (簡單講就是 給懂法的人太多方便了) 這些盲點的應用 常常是 檢察官 與 律師著墨的地方 所以 台灣司法常令人灰心... 一回生二回熟 不過最好不要有第二次最好厚 ![]() 去求一個避小人的護身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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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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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國家的縮影,你沒發現你的事情跟咱們國家的元首完全一模一樣嗎?
竊盜乃是最古老的犯罪,以前在公司的老師傅說在日據時代偷竊被抓到 手指要砍掉一個,然後臉上刺字。在回教伊斯蘭世界菜市場有小偷是可 以抓到廣場由眾人用石頭砸死的........ ![]() 就像我們的元首搞那些狗屁倒灶的骯髒事,枉費他老爸的栽培更辜負了 本省籍民的期待,我想他父親應該沒料想到當年給他念大學是為了將來 他雞鳴狗盜的行為做準備......... ![]() 曾幾何時小偷也可以透過民代來撐腰助陣,小小警員有如驚弓之鳥檢調 單位猶如縮頭烏龜,有天或許竊車集團還會請警方拖吊車來協助犯案呢 。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 看新聞北歐國家芬蘭國家廉潔度事業第一,元首的薪資也跟台灣差不多 代表了貪污與否跟鈔票沒直接關係,與道德操守有密切關係。現在台灣 道德正在淪喪,社會正在瓦解,正義已經死亡...... 抱歉我又離題了.......... ![]() 他們敵對陣營的民代就可以幫你輸人不輸陣,年底快到了很多人樂意替 你出頭幫自己找舞台..........你沒看高雄外勞出外買晚餐遭到不良少年 無故砍殺現在鬧成國際事件了。台灣丟臉沒在怕的拉...... ![]() 因為我們沒有臉,也不要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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