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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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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一名王姓男子,2005年騎車在高雄市被違規左轉的自小客車撞上,四肢癱瘓,但官司纏訟7年多至今年初,法院竟因為搞不清楚到底誰開的車,將當時車上兩人陸續判定無罪定讞。
立委黃偉哲昨開記者會大罵:「車子難道自己去撞人?豈不是幽靈駕駛?」王母淚流滿面說,兒子這些年來生不如死 ,「法院竟說找不到兇手,希望法官認真審案,還給我一個公道。」 這起車禍發生在2005年3月7日,王男騎機車在高雄市中山四路經金福路口時,被一輛自小客車違規左轉撞上,當時小客車上是一名葉姓公司協理及其陳姓部屬。車禍後,陳自承他是駕駛,檢方因此以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陳。 但陳被起訴後,目擊證人都指證駕駛並非陳,而是葉,但高雄地院卻認為依常理判斷,不可能由上司為部屬開車,因此認定是陳開車,判陳6月徒刑;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又認為上司臨時興起要求換手駕車「也不是不可能」,採信目擊者證詞,認定駕駛為葉,改判陳無罪定讞。 不料,之後高雄地院另一合議庭審理時,卻又認為證人的證詞有疑點,難以採信,加上葉與陳對於是誰開車的說法都通過測謊,法院因此認定駕駛是陳,葉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今年1月判兩人無罪定讞。 王家律師吳秋麗痛批,車上就只有兩個人,最後判決變成不是甲也不是乙開,叫被害人如何相信可透過司法還公道?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此案是現行法律上各級法官就檢方每一次起訴的事實獨立審判的結果,卻造成車禍無人須負肇事責任的詭異局面,「可能於法無錯,但這不只是民眾情感問題而已,檢方應說明舉證是否有問題、如何救濟。」 高雄高分院表示,兩案由不同合議庭審理,前後認定雖有歧異,但都是承審法官依證據裁判,並無違誤。高雄高分院坦承車禍必然有駕駛人,雖然兩案都已判無罪定讞,但若有新事實新證據足認為有罪,檢察官仍可聲請再審救濟。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陪同開記者會的王媽媽淚流滿面,她說,家人都不贊成她開記者會,但她不信公理喚不回,堅持小蝦米力抗大鯨魚,王媽媽說,她和丈夫是基層公務員,靠退休俸生活,兒子醫藥費、看護費至今花了600多萬元,打官司花了200多萬元,很擔心老本花完該怎麼辦? http://news.cts.com.tw/nownews/socie...140980371.html 法官的離譜判決好像是永遠都說不完的笑話 好像撞到癱瘓的不是他家人 就可以隨意判決似的 將法院撤掉吧!! 用骰子來決定哪個人開車 應該都比法官要來得高明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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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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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而且新聞裡"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是什麼樣的教育跟考試制度才會造成這種只會按死的條文判決,而不是去通盤考量其它事物. 法官法通過至今,仍究無法改善這些住在遠古時代的恐龍法官跟檢查官的辦事態度...是法的問題,亦或是有其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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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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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罪是因為有證人指葉陳有頂替之嫌所做的裁決, 這無罪只是讓亂掉的程序纏訟了7年回歸原點, 這無罪並不代表過失傷害無罪 自始米奇的焦點都在這, 以現狀來看,敗方是指證的證人,而非車禍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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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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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地院合議庭認為證人之證詞不足採信,沒有上司為下屬開車之理 到了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有可能上司臨時起興換手開車,因此採信證人的證詞 我們認為這個案件中起訴的檢察官在幹什麼?當有證人和認罪者出現矛盾時,就直接採信認罪者的說詞把案件交給法官判決? 如果,我是檢察官遇到這種兩造不同的說詞,我會合理懷疑是否上司要求下屬幫忙頂罪?先測謊再來是細心評估證人的說法是否可信? 西方法治社會案件上到法院敗訴,最大責任是檢察官,因為他們在事證部分不夠扎實才會被法院打槍,據說日本刑事案件官司敗訴檢察官會向原告或受害者道歉說是自己努力不夠 此帖於 2012-04-18 01:08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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