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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指碰頭比「阿達」侮辱 判罰6千
更新日期:2009/03/10 12:25 張子銘 朝別人比手勢現在要小心了,台中市一名婦人,因為跟鄰居發生爭執,對著她用食指跟中指,朝腦袋碰了兩下,就是一般大家熟悉罵人腦袋空空、阿達阿達的意思;鄰居不甘心,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這個手勢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罰比手勢的婦人,6千元罰款。 曾小姐:「她就比『阿達阿達』這樣子。」記者:「這樣你有什麼感覺?」曾小姐:「很生氣啊。」 曾小姐不滿,被鄰居連續比了2次,食指中指合併,碰兩下頭的手勢,也就是罵人笨蛋的意思,一狀告上法院,請求精神賠償420萬。記者:「覺得嚴重受侮嗎?」曾小姐:「當然啊,他恐嚇我兒子,然後害我被曲解。」 當事人王小姐:「我前面有瀏海就往上撥,他看到以為我是用這樣(比阿達),但法官就不相信啊。」 當事人解釋,她當時只是在撥頭髮,不是在罵人,但法院認為,這個手勢在一般人認知中,有罵人的涵義,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罰6千罰款。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判斷他確實有那種侮辱人家的惡意存在。」 除了判罰案例中,食指中指合併碰頭兩下,就是罵人笨蛋、阿達阿達;另外食中指交叉轉動,是指腦筋打結,而多數女生拍照則會把食中指分開比YA裝可愛,還有用手指搓腦袋,就是指傷腦筋,朝人比小姆指,是罵人俗辣沒膽量。 法界人士認為,這些特定手勢,在民間都有約定俗成的涵義,但究竟是罵人,或是開玩笑,還有討論空間。 ===================================== 總覺的台灣的司法怎麼都浪費在這種事, 真正要處理的事,卻一而再的拖. 那位偉大的法官大人.....唉 就算是真的被比阿達的手勢,有很嚴重嗎,就真的有傷到自尊嗎,就是公然污辱了嗎? 此案例如果成真,以後人們吵架,全都要進法院了. 這樣法官們樂的很,可以慢慢來審這種微不足道的小案, 權貴的案子就可以逃避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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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法官只會在小案認真,大案都在混
司法資源就是被這類無聊的人浪費掉 過去舉了不少案例,被告會輸大多是"心虛"上了法院說啥不是這個意思..是幫他弄頭髮.... 正如李敖的名言,想不輸侮辱官司就去證明所言是有依據 上述案例中並沒有說明為何被告會做出這樣的動作? 如果原告人跟他吵架時說了什麼?說服法官內容一般人聽到都會覺得是空話,表示雙指的動作並非亳無根據..官司不一定會輸 就像曹興誠告謝金河誹謗他是"梟雄",謝金河引經據典證明使用這個名詞的道理,結果謝金河官司勝訴! 很早以前,某人被指他的行為像共產黨又是告上法院公然侮辱,法官認為共產黨是負面的所以構成侮辱 我會問法官現今政府都在跟共產黨交流,共產黨官員可以受元首級的禮遇到台灣訪問,豈非政府是錯誤的示範?跟一個負面的政黨交流....甚至不少國家及美國都要抱中共LP,何來負面之理?.......馬克斯共產主義的學說都拿來抗辯,反正都被告上了法院當然要據理力爭,如果辯解時還說"我沒有指名道姓是他對號入座....,保證穩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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