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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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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講細節之前,萬萬記住以下兩點最最最最重要的大原則。
1. 有任何疑問,請跟勞工局的人員確認。 絕對絕對不要輕易的聽信公司的片面說法。 (因為主管或人資常會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對你虎爛。) p.s.:譬如台北縣勞工局電話 (在板橋) --> 02-29603456#6528 2. 不要自己傻傻的丟出離職單,先丟你就輸了。 (公司很有可能會婊你說,你自己要提離職的。) 以下會講到一些比較常遇到的狀況,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1. 公司很多資遣都是口頭在講的。(譬如把你叫進會議室去) 在沒有任何正式的"書面"通知之前,不要自己丟出離職單。 我在十月被裁時曾經遇過以下狀況: 資遣條件通通談好了,直屬主管同意、部門副總簽了、人資ok。 結果老闆娘一句話,商談半個月的東西通通作廢。 假設當初口頭有談好後你就丟離職單的話,他可能就改口說你自己要走的。 原則上被資遣時,是不用自己丟離職單的。 等一切都談好之後,進公司的最後一天直接跑離職流程就好了。 (沒談定之前記得不要跑喔。) 2. 接第一點,大家要注意錢是公司的財務部/人資部核過之後才給的。 所以假設直屬主管跟你說啥會給你多少多少,那不能算數。 關於這點,怕被婊的話,可以要求公司(人資)發個信給個證明。 在信中詳細註明 "薪資結算日" "預告薪資" "資遣費" "特休換算"。 當然還有公司撥款日期(法規是離職日、不過有些公司會是次月發薪日。) 收到信後,把他印出來自己留底當記錄。 一但公司真的爽約,拿這當證據去勞工局投訴他們。 (少這證據時,怕遇到公司事後改口說你自己要提離職而非資遣。) 簡單點說就是 "直屬主管口頭答應你的都不能算數"。別傻傻的! 3. 有關第二點提到的費用的部份,被資遣通常會有幾筆費用。 a. 預告薪資 (被告知日的第二天起算) 試用期滿 ~ 未滿一年 --> 10天 預告薪資 期滿一年 ~ 未滿三年 --> 20天 預告薪資 三年以上 --> 30天 預告薪資 b. 資遣費 勞退新制每一年0.5個月資遣費 未滿一年的部份依比例計。(譬如6個月就是 6/12*0.5=0.25月) c. 你本身的休假轉換成費用的部份。 4. 在最後一天跑離職手續時,通常最後一關是人資部門。 記得在交回東西之前, 先確認人資部門提供的離職證明是否有註明"被資遣"。 (通常是寫 "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X款辦理") 假設公司不打算註明的話,請回辦公室繼續跟他皮下去。 5. 以上的相關狀況在還沒談定(再次強調,口頭談的都不能算數)之前, 臉皮厚一點裝死繼續上班。(因為你並沒有自己丟離職。) 也不要傻傻的就不進公司,否則連續曠職三天是會被開除的。 大家要好好注意自己的權利與應得的東西。 任何不清楚的,請洽勞工局和上網翻勞基法。 主管講的話很多都只是個屁。 我十月份在被通知裁員協商的過程中,主管與公司法務曾講了以下一些鬼話。 a. 你自己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所以公司可以終止與你的勞雇關係。 這不叫資遣,叫開除。 b. 資遣費在年資未滿一年的部是就是"零"。 c. 假設你願意自己丟離職單的話,我可以幫你爭取一下年終獎金。 d. 要求簽自白書,方便以後給相關機關查核。(這絕對不要簽。) e. 公司資遣你的話,你在勞工局會留下不良記錄,所以你最好自己離職。 (p.s.: 其他公司不可向勞工局查這記錄,頂多是打電話向前公司問。 以上來自: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230204305.A.54F.html =================== 給需要的網友作為參考,有一段話是真的:你自己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所以公司可以終止與你的勞雇關係。 這不叫資遣,叫開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這就是雇主可資淺掉不適合的員工,所以的確不是開除是資遣,不信請看: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8.html,但是現在我看網路上有網友談到有些公司不想支付資遣費,不是逼員工自己主動離職或用開除方式,但講實在的如果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直接資遣員工給資遣費與相關文件對雙方都好,不需要因為不想支付資遣費或其他理由而不給 此帖於 2014-07-21 08:44 AM 被 lutunhs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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