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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立法禁止濫發垃圾電子訊息
2007-04-12 21:06/中央社記者康世人新加坡十二日專電 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n...621180270.html 新加坡一年因為垃圾電子訊息損失新台幣四億多元,因此新加坡國會今天三讀通過「垃圾電子訊息管制法」,未經許可就發送大量垃圾電子郵件、文字、手機簡訊或多媒體資訊的發件人將觸犯法律,受困擾的收件人則可訴請賠償。 在新通過的法令下,垃圾電子訊息的定義是在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超過一百個,或在三十天內發送超過一千個,或在一年內發出超過一萬個內容相似的電子訊息,這些電子訊息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和多媒體資訊,但不包括緊急時刻的警告訊息。 新法令規定,商家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必須清楚標明有關訊息屬於廣告性質,且附上連絡資料,同時提供讓收件人可以拒絕收件或選擇退出這項服務的免費功能。 法令規定,一旦收到收件人拒絕接收的訊息,發件人必須在十天後停止發送。 此外,飽受電子訊息困擾的收件人根據新法令可以索取賠償,但每個電子訊息索賠不超過二十五新元(新台幣五百四十五元);收信人如果可以證明蒙受鉅額損失時,則可提出民事訴訟索賠。 新加坡新聞、通訊及藝術部部長李文獻在國會上提出這項法案二讀時表示,新法案沒有把濫發垃圾電子訊息行為列為刑事罪,是因為新加坡「防止電腦濫用法」已經管制發送欺騙、具惡意成份或造成服務中斷的電子垃圾訊息行為。 李文獻說,「垃圾電子訊息管制法」不是一項孤立的法案,而是新加坡對付科技濫用整體立法框架下的一部份。 不過,李文獻也指出,「垃圾電子訊息管制法」無法在一夜間解決相關問題。 他說,根據資訊通訊發展管理局二零零三年的調查顯示,新加坡有百分之八十的垃圾電子訊息來自海外,因此新加坡的法令對這些來源管制效果不大,但新加坡也不能對此問題坐視不管。 上述調查也發現,垃圾電子訊息導致新加坡電腦用戶在生產力上損失二千二百萬新元(新台幣四億七千九百六十萬元)。 這屬於世界性的問題,新加坡治的了國內,防不了國外,而且百分之八十的垃圾電子訊息來自海外,這不等於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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