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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有K他命一審重判 高院改判無罪 2007-06-11 18:14/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一日電 黃姓男子持有三級毒品「 K 他命」,數量三點六公克,一審依買賣毒品罪行,遭重判五年四個月。台灣高等法院近期審理認為黃某只是「持有」毒品,並沒其他證據能認定有販賣行為,因此改判無罪。 [more] 依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黃姓男子(二十四歲)2004 年五月間,先後兩度在台北捷運北投站向綽號「小鬼」男子購買三級毒品「 K 他命」(Ketamine)粉末(每小罐約一公克,價格新台幣一千元),然後賣給綽號「小賓」男子。 警方循線在黃嫌北投區中央南路家中將他逮捕,起出淨重三點六一公克的 K 毒,士林地檢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去年十一月間士林地方法院判刑五年四個月。 不過,高院判決書指出,全案扣案證據雖有六小罐的 K 毒,但僅能證明被告持有,難以據此認定有販賣行為。 另外雖然黃某在調查局測謊時有不實波動反應的測謊結果,但高院法官舉最高法院判例指出,測謊結果不得採為有罪證據的唯一證據。 根據高院判決,全案除自白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有販毒行為,而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況且黃某二審也在法庭上表明當時不知販毒罪刑較重。 此外檢方也沒查出「小賓」身分,以現行法令持有三級毒品並無罰則,因此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是不是以後被抓到都只要說我只是持有,沒有販賣就好了呢? 這種判法,這種法律,難怪滿街都是販毒的,真懷疑這跟立委與高官有沒有利益關連, 不然這等嚴重的事,國外都判死刑,我們還可以無罪,真是笑死人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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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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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認為高院是正確的
法院本來就該依法行事...依證據來判案 怎麼以個人主觀來定罪 這點是很多人都還未建立的觀念 冤獄是很可怕的 也許會錯放一些犯罪者 但如果讓冤屈者入獄或判死刑 那執法者與犯罪者又有何差別呢 沒有證據證明就是無罪 這本來就是沒有爭議的 就算那為原告真的是販毒者 但沒有明確證據...本來就該被判無罪 失職的是那些檢警....辦案草率..隨意起訴所造成 這並非法官的失職 如果法官配合檢警以自由心證與不足證據來判刑 那我們的冤獄一定會激增 這位法官值得尊敬他的專業 沒有證據就是無罪 被告不需自己來舉證自己的無辜或犯行 那本來就該是檢警該去搜集舉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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