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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15/17lpi.html
一位客運司機自稱因在車上聽警廣及其音樂,卻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到底那些播放行為可能違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音樂人著作權協會」說,若只是純打開電視或廣播,未加裝擴音設備,應未觸法才對。部智財局著作權組張玉英說,將在該局網站設定專區說明。 據台中客運司機楊榮樹表示,他是在駕駛座上聽警廣,並非公開播放,而且是聽路況,卻收到「台灣音樂人著作權人聯合會」來函有意提告,覺得很冤枉。警廣稱,播放的音樂都是合法的。但台灣音樂人著作協會上午說,初步了解該會並未寄出存證信函,還在了解詳情中。 不少網友也到相關網站批評動輒得咎。有網友說:「開車聽個廣播又怎樣?這樣也要收錢喔」,直指這是「保護費」。張玉英說,網友不了解智財權重要性,產生誤解令人遺憾,但也希望著作權相關協會能加強溝通。 到底那些播放行為算是「公開」?有可能觸法?張玉英表示,已緊製作「說帖」,分送許多營業協會,說明著作權內容。 以下為記者整理出數項智財局網站的答客問說帖:民眾也可上智財局官網(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但須先點選上方的「著作權」欄,再進入左方的「著作權書房」、「宣導說資料」,到編號「64」,才能看到 一、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因屬「公開演出」,此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 二、店家打開廣播或電視機,若若僅打開開關,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不必取得授權;但若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就屬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須取得授權。 四、未取得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惟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 該死!!!我聽音樂時都開很大聲~ 會不會那天被告都不知道丫~~~ ![]() ![]() ![]() 此帖於 2008-10-16 05:47 PM 被 netbo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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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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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有每天開車聽路況的人一定知道,警廣從97年7月1日起就沒在播放音樂人著作權協會的會員音樂了。因為聽警廣說明該協會調高音樂權利金好幾倍,讓警廣預算無法支付,所以就不再播放其相關音樂,並一直呼籲非該協會的音樂自由作者可以提供警廣播放。
聽警廣還要付費嗎? ![]() 隨便一台收音機FM 93.1或104.9都可以收到呀~~ 既然是廣播電台就已經是公開傳播了,有沒有擴音會牽扯到著作權嗎?很納悶說~~ 還是說這位客運司機是因為在車上放音樂嗎??? 若是這位司機是聽CD或錄音帶,會涉及著作權還比較有可能(雖然這樣也是有點像收保護費)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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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奇怪或離譜的法律吧!!!
那警廣播放這些有犯法嗎?? 好奇怪的不抓播放者卻去抓收聽者 這是什麼法律呀!!!真的不懂啦!!! 這就好像電視台播放影片 收看影片的觀眾卻被判刑罰款 多離譜的事呀!!!! 廣播電台是公開的 收聽都不可以的話 那就該禁止其播放 怎會是要聽眾罰款呢?? 惡法也是法??? 那為何不更惡到極點的規定只要有收音機的都要按時繳費 真的是無俚頭的亂七八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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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新聞稿有說明:
http://w2kdmz1.moea.gov.tw/user/news...l.asp?id=15928 據今(14)日報載,有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車況報導,竟接獲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違反著作權法,引發網友聲援,社會大眾關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事,由於涉及正確著作權觀念建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 音樂(詞或曲)、視聽、錄音、戲劇舞蹈、文字作品等創作,都是人類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著作於公開場合被利用,屬無形資產之利用,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有權向著作的利用行為加以收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然而,為促進文化發展及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利益,著作權法針對在家庭、個人私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使用,亦有不需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例如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而得加以利用之情形。 二、 隨著廣播、電視等傳播技術的發展,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三、 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四、 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最後,智慧局並強調,著作權的保護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攸關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著作權法目的在於建構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贏局面,大家尊重保護著作權,才能進一步鼓勵創新,達到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目的。 ======================================================= 由第三點得知。公車司機開大聲一點聽警廣,好像有觸法 之嫌。 還有我們在小吃店或快餐店吃飯,店家的電視播放若沒取得授權全都違法了。 這協會光靠這個權利金就噱爆了。 ![]() 不過這法律很奇怪的在於如何認定擴大效果?開大聲一點算嗎?擴音設備我也可以說是原來的收音機、電視機的設備呀。某些音響本身就包含擴大機組了,難不成要拆掉嗎? 總覺得法律越定越奇怪,明明是保護著作人權益,為何搞到最後好像在擾民,還被某些利益團體利用來當成類似斂財的工具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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