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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08/11/20 05:24
三年前東森S台換照風波,當時新聞局在複審後兩天,就作成不予換照的處分。台北地院認未予合理改進缺失時間,有重大過失,也侵害憲法賦予新聞媒體監督政府功能的新聞自由基本權;十九日判決接手新聞局業務的NCC,須國賠東森三億四千八百六十九萬九千八百九十四元,可上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就是在東森S台被新聞局撤照後,由當時在野的國親立院黨團,以避免政治黑手介入媒體,聯手推動完成組織法立法,並在九十五年二月廿二日正式成立;NCC後來還在同年四月十七日,作成准予東森S台換照的新處分,如今卻得為前朝新聞局錯誤決定,負起國賠責任,顯得相當諷刺。 前朝新聞局錯誤 NCC扛責 承審法官趙子榮在判決理由指出,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無法律明文依據應知之甚明,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除了可能扼殺媒體業者的經營權,造成巨大的營業損失外,也可能造成該媒體員工生計頓失依據、合作廠商營業利益損失、收視該電視台觀眾收視權益的損失,形同判處業者「死刑」的處分,應該慎重為之。 而再在決定不換照的行政處分時,也應考慮諸多面向,包括給予合理緩衝期,以利業者解除相關合約、處理員工資遣和通知訂戶停播等。 未給予時間改進 屬重大過失 前新聞局長姚文智當時在媒體訪問的公開場合,曾發言表示如當時媒體報導標題「東森S台為東森新聞台的代罪羔羊」等內容。公務員以他人為代罪羔羊,可認為行為是故意為之。 判決理由說,新聞局九十四年七月卅一日複審決定後,立即在兩日後作出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在兩日的期間內,要如何通知改正?對原告東森電視有無突襲?對受處分當事人能改進的事項,未給予合理時間改進缺失,竟直接作出不予換照處分,行為難謂無過失,甚至可認為有重大過失。 本則新聞由中時電子報提供 2008/11/20 http://news.msn.com.tw/news1055397.aspx 陳幸妤小姐...這才是司法不公...政治迫害啦!!! 幹這件事的就是你那扁爸時期做的 都撤台三年了 妳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失業轉業的嗎 他們可沒你扁爸那麼幸運 能在任內有錢能在海外轉來轉去 然後說是以後要做公益用的 他們只能有淚水在自己的肚子裡轉來轉去 然後說以後能賺到錢一定要做公益來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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