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 |
長老會員
![]() ![]() ![]() ![]() |
![]()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BR.../5296986.shtml
蘇霈與老公陳宇寰親子鑑定官司告一段落,目前仍在打婚姻無效官司,等待官司判決期間,蘇霈決定捐出她位於北投溫泉路價值約600萬元套房。蘇霈表示,房子雖在陳宇寰名下,但當初他有簽下切結書,保證房產日後出售與否都和他無關。她也強調,房子只要喊到500萬元就賣出,並捐給「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目前擔任該基金會愛心大使的她也說:「我要當基金會終身志工。」 ======== 這個怪怪的 房子在他人的名下 卻還可以簽切結書:這個房子的出售與否都和他無關??? 這樣子房子掛在他名下有何用?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
![]() |
送花文章: 37553,
![]() |
![]() |
#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 這種切結書, 於法無據...
真正能賣的人 只有 陳宇寰, 因此蘇霈在法律上是不能自行賣掉這間房子的 因此,我的認知是, 蘇霈做了一件很有趣的事...........【逼宮】 她直接宣佈,要把房子賣出去的錢要捐給「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 也就是說,蘇霈間接在檯面下 逼迫 陳宇寰 把房子賣了, 並且把錢捐給「財團法人礦工兒子教育基金會」 而捐錢的【好名聲】,蘇霈要拿走.... 如果 陳宇寰 站出來表示房子是他的,當初簽的切結書沒有法律效力, 接下來就會受到社會廣大輿論所攻擊..... ~看戲吧~ |
__________________![]() |
|
![]() |
送花文章: 4036,
![]() |
![]() |
#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 ![]()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7/1wijp.html
走出婚變陰霾,藝人蘇霈積極投入公益活動,大手筆將一間價值660萬元的北投溫泉套房捐出來;她說,這間套房是以前夫名義買的,如今夫妻情緣盡了,她捐套房斬斷恩怨情仇,也順便想做公益。 藝人蘇霈的人生第一棟房就位在北投一棟大廈12樓,環境清幽、還有溫泉,以前夫名字買房,如今夫妻鬧上離婚,蘇霈乾脆捐了這間套房;她表示,「剛好為了這個婚姻官司所苦,我就在想,跟我媽聊天說乾脆我們把房子捐出來,我幫他(前夫)做公德,我出錢幫他做公德。」 這間套房有19坪含車位、加裝潢4年屋,屋況良好,當初蘇霈花至少660萬才將房子佈置完成,名義上雖然是前夫的房子,但蘇霈說就算她捐套房,也沒法律上的問題;她表示,「(房子)從頭到尾的費用全部都是我一個人付的,當初他有寫切結書,承認這個房子是我的,那以後不管我要租、我要賣,就是全力一定得配合。」 套房原本想當度假用,如今夫妻走上離婚路,蘇霈淡淡的說,或許象徵斬斷彼此的恩怨情仇,只不過她捐套房響應公益,還真的是大手筆。(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林季瑩、王鴻年) ============== 這篇新聞比較詳細一點 說是蘇一個人出六百萬買下來 只是名字掛在男生 但有簽切結書,說這房子無論是租是賣都由女方做主 這種關係真是怪怪的 房子的所有權到底是看掛誰的名字還是誰付款???? |
![]() |
送花文章: 37553,
![]() |
![]() |
#7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 引用:
蘇女會出來作這樣的宣示應該請教過律師,看過相關案例,既然他們有定下財產分配的契約,就適用民法中所謂"約定財產制",就以這個為準則,即使不動產登記在前夫名下,但能證明為蘇女出錢購買,前夫也在切結書中同意此不動產的支配方法,因此,蘇女應該可以要求前夫過戶給買方 郭董娶年青媳婦就一早選擇了約定財產制的分別財產制,因此,若對方有任何狀況,可以把東西追回來 台灣社會現在老夫少妻太多,婚後若年輕一方出軌訟請離婚,之前如有定下契約算是一種保障 ---------------------------------------------------------------------------------------------- 民法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又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另外一種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的財產制,叫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及獎金等與勞力有關的收入都算勞力所得。 共同財產制在現行夫妻關係較不符合實際需求,比較少人用。 『分別財產制』 現行的分別財產制與不經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就其財產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是當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ps:我在想蘇女這是啥婚姻?婚姻中如此多切結?保留錄音存證女兒不是老公而他知情的證明?女方在婚姻中設下種種來防範老公,當初何必結婚? ------------------------------------------------------------------ 結婚近兩月 郭台銘夫妻改採分別財產制 媒體報導,鴻海總裁郭台銘與曾馨瑩夫婦已於日前向台北地院提出「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聲請,法院也公告通過。 郭台銘再婚不到兩個月,向法院提出聲請,將原本夫妻共有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法院也公告通過,根據國內一家電視台報導,在法院公告欄上,還清楚寫著,原本資產所有人都是郭台銘。 郭董訂婚時,說過要把財產九成捐出來做公益,當時曾馨瑩也表贊成;財產採行分別制後,郭台銘的財產還是郭台銘的。 法院的公告上也清楚呈現,聲請人除了郭董,還有曾馨瑩的名字,這代表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聲請,郭、曾兩人都同意這樣做。 (記者詹遜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1/today-e7.htm 此帖於 2009-12-09 08:04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
![]() |
送花文章: 204,
![]() |
![]() |
#8 (permalink) |
管理員
![]() ![]() ![]() |
![]() 法律條文看起來真暈...
![]() 婚姻如果必須要"契約"來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那還結啥婚? 同居就好了!~~~合則來~不合則分.......乾淨俐落 傳統家庭是丈夫工作,所得交給妻子管理,一切開銷由收入支出、支付, 倘若妻子金錢觀念比較不好(持家)就有可能將這筆收入任意揮霍影響生活。 現代家庭大多是雙薪制,夫妻倆人有各自的工作與收入,此時就比較容易 出現這種財產分配的問題,尤其是當感情生變時.....例如 女方最容易出現的情況是要求男方購置的動、不動產必須以女方的名義登記, 以保障其婚姻過程中的付出,萬一離婚才不吃虧.... 最主要就是當雙方都有收入,甚至某方的收入還比對方高時就會在婚姻發生 問題時產生糾紛......唉怎麼想都亂.....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不深謀就有 遠慮....的確拉當今社會婚姻關係、夫妻關係在經營過程中問題很多,自保 似乎是必要之道....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
![]() |
送花文章: 79410,
![]() |
![]() |
#9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 |
![]() 引用:
外面搞一搞,孩子可能不是老公的,然後再錄音存證老公的話 或是置產理財,都要另一半簽切結書 結婚前、結婚後都簽一大堆法律條款來保障自己 可能以後結婚,就不單單只是在結婚證書上簽字 還要簽一卡車的切結書 ![]() 此帖於 2009-12-10 11:33 AM 被 古里特 編輯. 原因: 修正錯字 |
|
![]() |
送花文章: 37553,
![]() |
![]() |
#11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
![]() 台灣舊有的夫妻財產分配制度完全對女方不公平,尤其是,女人在婚前賺錢買房子在自己名下,婚後離異房子變成前夫所有,天下竟有這種莫名其妙的法律,好像是民國74後修掉
婚姻本來就是夫妻二人的私領域,政府定的法令規定限制越簡單越好,我們今天婚姻關係有如此多的糾紛,都是法律過渡干涉道德的事情 台灣公眾人物常會因外遇,緋聞鬧得沸沸揚揚,因為我們有通姦罪,以及財產分配的糾葛 以鄰近的香港為例,他們是沿用英國法律,當然沒有所謂通姦罪,最簡單的一個原則配偶不管男或女,誰賺錢最多離婚就由錢多的分給賺得少的,如果,你從小就是這個體制成長,認為理所當然就沒有所謂公不公平 香港很多藝人離婚再娶,鮮有見元配跳出來大吵大鬧,因為老公變了心是沒法拯回,之後的瞻養費令對方滿意,有什麼好吵的?如洪金寶,林子祥......他們的元配拿了錢乾脆移民國外 大陸這種保守國家對婚姻的規範也比我們寬鬆,當年王菲跟他哪位搞外遇的三流歌手老公離婚,王菲也要分一半財產給他,有什麼公平不公平? 一個社會的教育成功在於有能力的人是不在乎這點小事,分一半財產又如何?美國好萊塢明星每結一次婚表示他之前就分了財產給前夫/前妻,他們完全不會因此而打退堂鼓從始不敢結婚 再者,台灣對申請離婚也有諸多規定,除非有重大事由,只要單面方不願簽字婚姻還是卡在哪裡,英國的法律是夫妻雙方分居超過一年就可以訴請離婚,不用管對方願不願意 我認為對女生而言,尤其是沒有工作能力的家庭主婦,若婚姻失敗,能拿到足夠的錢過活,基本上沒啥好怨,可惜,我們的教育大部分男人太壞,搞外遇不想離婚是不希望把財產分給元配,更惡劣的當法院判決前還偷偷脫產 |
![]() |
送花文章: 204,
![]() |
![]() |
#1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 另一種陰謀論的說法...
聲明:這種事件不一定能套用在新聞主角身上,純為個人虛構情節,以下純屬虛構 (如有哪位閱讀本文者發覺自己的情況與 陰謀論狀況相同,也請不要對號入座,謝謝) 男人哈女人..哈很久,想吃吃不到(或者吃了還想在吃) 之後發現女人變成別人的了,心有不甘,說什麼都要搶回來, 於是女人要求男人切結一堆有的沒的,保證真的是想在一起,而且願意將財產交給女生, 而男人因為很哈很哈...所以當下同意了,(只要同意就可以吃了.....) 於是吃膩之後就反悔了............... |
![]() |
送花文章: 4036,
![]() |
![]() |
#1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 ![]() |
![]() 記者陳慧貞/台北報導
蘇霈和前夫陳宇寰離婚糾紛再加一樁,她日前為協助88災民重建家園,將市價值600萬北投溫泉套房捐贈給礦工兒子基金會,但礙於套房在陳宇寰名下,必須先辦理過戶,但遭到拒絕,蘇霈氣到痛斥前夫:「阻礙我做善事,他這是和菩薩作對!」蘇霈說若陳宇寰不歸還房子,她將提出告訴、控告對方侵占! 蘇霈說,北投溫泉套房是她婚前買的,當初以陳宇寰名義買下,2人婚姻關係撤銷後,蘇霈欲將房子捐出,但陳宇寰透過律師拒絕,蘇霈認為前夫態度出爾反爾,捐屋的善舉也受阻,讓她非常氣憤!針對蘇霈的指控,昨天陳宇寰則解釋,北投房子除了產權外,尚有300萬貸款,他將房子過戶出去,但貸款也必須過戶,他只希望釐清這點,從未想過要阻止蘇霈做善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1x071.html 新聞來囉 果然男方拒絕,被女方罵和菩薩作對 然後又要對簿公堂 |
![]() |
送花文章: 375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