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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5-08, 03:56 PM   #1
YaY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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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債務人落跑 禁止直接向保人追討

中國時報【陳文信/台北報導】

民眾向銀行貸款或買車購屋時都得找「保證人」,現行法令規定,只要債務人「跑路」,債主就能直接找保證人討債。為保障保證人權益,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若有債務人「跑路」,債主必須先藉由強制執行向債務人追債,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追討債務人所欠債務。

現行《民法》第七四五條賦予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在債主尚未向債務人強制執行財產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以拒絕債主討債;但第七四五條又規定,如果債務人「跑路」(住所、居所及營業所變更導致討債發生困難),保證人就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此規定導致債務人及保證人對清償債務的責任失衡,形同「債務人一跑路、保證人就遭殃」。

為避免保人受連累,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此次修法加強債務人對償清債務的「第一線」責任,提高債主向債務人強制執行追債的義務,並還原保證人「第二線」的面貌,讓保證人得到應有保障。

不過,《民法》第七四五條亦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動拋棄「先訴抗辯權」,這項規定在實務上長期遭濫用;民眾向銀行貸款或向業者購車購屋時,坊間的定型化契約往往會載明「立約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這次修法原本打算一併將此條文刪除,使保證人不得放棄「先訴抗辯權」。

但法務部指出,若規定保證人不得放棄「先訴抗辯權」,在交易實務運作上,債主可能轉為要求保證人訂定連帶保證契約,對保證人反而更不利,因此未納入本次修法。

立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在六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在契約中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主應先向債務人求償。

http://news.msn.com.tw/news1695824.aspx

應該廢止保人制度才對吧!!

保人往往是在人情壓力下做保的
金融單位要貸款或什麼的
為何不自己負責任
卻要去找無辜者來擔保
真的是很惡劣的制度
不知道害死了多少人與家庭

這種惡法為何還不廢止呢???
YaYa07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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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5-08, 10:00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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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保..風險很大.會害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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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5-08, 10:33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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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民間公司錄取員工時,也要新員工找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若員工因為離職或者個人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由保證人負責賠償
小弟就曾遇過說..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http://img.photobucket.com/albums/v473/junhsiarn/decide12.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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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5-09, 02:00 AM   #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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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 信用"好" 的人, 申請基本的信用貸款,
或者自己有不動產可以抵押的人, 是完完全全不需要保人的...

對於這些人...銀行很樂意借錢給他們...
================

然而...信用不好的人,
或者要向銀行借非常多錢, 又拿不出足以用來抵押的不動產...
這時銀行就不會借............除非當事人找到保人...
(這種都是要求連帶保證人, 而且該保證人自己也得要有相當的不動產足以被拿來拍賣...銀行才會借)




說穿了...保證人就是 當"我"需要錢, (公司需要錢周轉或其他原因)
而自己沒有不動產可以抵押時....
銀行唯一同意借錢的條件就是:叫"我"的朋友替"我"作保, 保證"我"不會繞跑, 不會躲債,
不然不借給"我", 而"我"的朋友...間接就等於"我"的另一種財產...


這也是為什麼詐騙集團什麼人都騙...沒錢的也能騙...
(就因為沒錢的人......也有朋友, 而朋友都有一點點錢可以借...
所以沒錢的人也能夠想辦法把自己跟朋友的交情拿來換錢...)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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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5-09, 07:33 AM   #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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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民間公司錄取員工時,也要新員工找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若員工因為離職或者個人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由保證人負責賠償
小弟就曾遇過說..
在南部這邊似乎常常見到

問過好幾個工作,都有這種保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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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古里特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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