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 |
註冊會員
![]() |
![]() 在職場上,老闆或主管罵下屬員工,用字遣詞可要注意了,台中這個判例,雇主付出的代價可不小!裕毛屋連鎖超市的總經理謝明達,去年開會的時候,爆粗口罵員工「垃圾、混飯吃」,被員工用錄音筆錄了下來,2名員工提告,現在法院二審認定,那樣的言詞侮辱了員工人格,判公司要給付2名員工共247萬元。
這是裕毛屋超商,過去舉辦特賣會活動時,身為總經理的謝明達,現身會場的畫面。裕毛屋超商總經理謝明達:「利用這個機會,將彰化的農產品,把它推銷出去。」 這是網路上的超商宣傳照,謝明達站在一群員工面前,手插進口袋裡,一臉自信,另外一張照片,謝明達竟然在翻垃圾桶,原來他自創一套「垃圾桶管理學」,每天親自檢查各店的垃圾桶,監控有沒有減少成本浪費。 謝明達,55歲,曾經為了追求完美的服務品質,下跪要求員工改變,這回卻因為開會爆租口被員工告。裕毛屋員工:「有時候看起來比較嚴謹,有時候又看起來很和藹的老闆。」記者:「對事情要求比較完美?」裕毛屋員工:「對對對,他只是求好心切。」 裕毛屋總經理謝明達,是在去年開會時,罵員工「死木頭,你們這垃圾,只會混飯吃」,當下2員工用錄音筆錄下,內容轉錄到光碟,開庭時當証物,主張遭雇主重大污辱,請求資遣。 而二審法官認定,雇主言論已經污辱員工人格,判公司給付郭姓員工133萬、蔡姓員工114萬,共賠247萬。謝明達住處管理員:「心情鬱卒是一定的啊,才會對員工說出這些話啊!」 2名告雇主的員工,一人在彰化、一人在台中縣潭子,雙雙避不見面,至於因為爆租口要付出2百多萬代價的謝明達,律師則關機不願回應;倒是這個判例,付出這麼高的金錢代價,或許可以讓其他雇主想想,下回要罵下屬,用字遣詞可能得三思而後行了。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20100518121249 ----------------------------------------------------------- 相信沒有員工會喜歡雇主,出來社會工作多年被老闆罵習以為常 可是現今社會什麼事情都要用法律解決? 有些事情不是想不想做的問題,而是該不該做和要不要做 錄音告老闆判勝訴,員工固然很得意,每人一百多萬能否花一輩子?除非轉行,或以後工作不需之前的履歷,否則誰敢請這樣的員工?還要記得要創業自己當老闆不能罵員工 台灣的司法大事不管專管小事,過失致死或酒駕撞死人都可以輕判,被雇主罵兩句就要告官,以後老闆個個變成小學老師要用"愛的教育",開會時要溫柔敦厚..萬一被錄音提告就虧大了 之前,就有高鐵員工因違規闖入駕駛室被解職,透過司法途徑成功復職,我們偉大的司法又動用了"比例原則",違反此規定是罪不該被火掉,因此判員工勝訴 很多網民評論這是個人的"工作權",用法律爭取回是非常合理,可是,在情理上犯了錯用這種手段硬復職,以後的日子會好過嗎?主管及同事如何看待這個員工?以後要怎樣培訓他?對他有沒有戒心?因為他是會提告的... 台灣近年來,人權團體或所謂廢死盟把爭取人權的方向都搞錯,教育不能打不能罵,學生的人權自由比天高,大學生上課啃雞腿還可以振振有詞,出來社會看這不爽看哪不爽.. 社會不公不義並非來自哪些芝麻小事,有本事就堅盯司法濫權亂起訴亂判的司法官 當有天司法不會小案重判,大案輕判,人民相信司法是公正自然沒有所謂"廢不廢死的問題" ps:會不會有天被父母打罵錄下來去告官,然後要求父母賠幾百萬? |
![]() |
送花文章: 204,
![]() |
![]() |
#11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
![]() 報告一下,其實媒體在斷章取義,故意譁眾取寵,誤導大眾以為罵人像"許純美"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找不到原始的詳細報導,幸好有些..部落格會保留... (許純美本人的反應也相當有趣 ![]() 罵人像許純美 涉公然侮辱罪 檢認定人格受損 許:人怕出名豬怕肥 美容院女學徒黃莉婷當眾指摘老闆娘葉育翎:「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葉女認為名譽受損,告黃涉嫌公然侮辱。板橋地檢署認定告訴人的人格會因此受到貶損,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黃女。 具嘲笑學佛者的意味 許純美昨對檢方起訴回應表示:「之前謝長廷也扯到我,說我和陳水扁會搶他風頭,還被罵居然把堂堂的一個總統跟許純美比。」至於是否會因此生氣?她說:「無所謂,反正人怕出名,豬怕肥。」 黃莉婷的同事黃凰釵也因罵葉育翎一併被起訴,不過她罵的是「老妖女」。檢方解釋,「許純美」這三個字本身並無強烈負面意義,而是被告把學佛之人與許純美相提並論,使任何第三者聽了都感受其中有嘲笑、諷刺甚至貶抑的用意,畢竟學佛講求虔誠禮敬、清心寡欲,許純美私生活多采多姿、花邊新聞頻傳,二者截然不同。 起訴書指出,黃莉婷原在葉女經營的永和市「林麗髮型造型坊」受僱當學徒。葉女與股東朱勵桓去年八月因投資糾紛談判破局,朱和黃莉婷陪著被解僱的黃凰釵與張姓少年回店內搬私人財物與客人寄放的美髮用品。 不料黃莉婷又與葉女口角,過程中,黃莉婷曾罵葉女:「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承辦的檢察官高智美勘驗現場錄影帶後,將四人被控強制與恐嚇部分都做不起訴處分,但依據店內員工指證,將黃莉婷、黃凰釵罵人的舉動起訴。 檢方昨強調,並非只罵人「許純美」就會被起訴,本案是依據被告整段話來判斷。 不過有法官認為,當事人被罵「許純美」就像被罵「杜正勝」、「吳淑珍」一樣,或許心裡很不舒服,但個人感受沒有法律效力,檢察官認定時最好謹慎。 形容詞易構成詆毀 莊秀銘說,許純美在社會上算是個知名人物,社會大眾對於她這個人,或許都有各自主觀的看法,評價有好也有壞。但不管評價好壞,可能過個三年、五年,大家就會忘了這號人物,所以形容某人像許純美,很難認定有詆毀的意思。莊秀銘說,通常是在使用形容詞例如豬八戒、王八蛋的辭句罵人,才會被認定涉嫌公然侮辱,像是日前有人因罵了一句「你比宋楚瑜還奸」,遭判拘役十天,也是因罵人「奸」所致。 引用人名罵人吃官司案例 2005/12/08 嘉義黃姓婦人罵人「比宋楚瑜還奸」,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0天,還須賠償對方3萬元。 2003/06/11 北市某技術學院兩名老師吵架,其中一人罵對方是「孔子的罪人」,遭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新台幣3千元。 2003/07/08 立委傅崐萁開記者會罵新聞局長葉國興:「陳水扁要壟斷媒體,然後放狗咬人,葉國興就是狗。」傅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1979/10/11 南市議員沙臨川罵市府主計官員林元益:「你是蘇南成的狗腿子。」被以妨害公務判刑3個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ps:說實在,罵人許純美官司後繼如何?誰勝訴不清楚,如果我是被告會跟法官說如檢察官所言學佛講求虔誠禮敬、清心寡欲,學佛者不是該學習與世無爭?凡事放下執著,單是批評他學佛學到哪就提告公然侮辱?連基本的量度都沒有可見所言不假,哪句話只是對原告人觀察所得的"事實陳述",學佛之人提告不就是反證嗎? 此帖於 2010-05-20 01:17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 |
送花文章: 204,
![]() |
![]() |
#12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
![]() 關於~嘉義黃姓婦人罵人「比宋楚瑜還奸」,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0天,還須賠償對方3萬元。
上面罵人奸的官司會敗訴,個人有點意見,也許被告沒有請律師及當庭認罪,不懂訴訟技巧以至不該輸的卻輸了 過去有司法記者教戰,找到有類似的判例,把字號抄一下,最重要的是"判決理由",改編寫成自己的陳情書交給法官,尤其是下面的"高等法院定讞判決",既然有成判例的認定理當說服"地院法官"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753號 ........ 至於「梟雄」、「奸詐」等詞,雖非屬於絕對正面之評價 ,惟此既為被告個人主觀上對於告訴人乙○○個人之評價 ,應屬單純意見表達之層次,尤其「奸詐」一詞之負面評 價成分雖較高,惟亦尚非極其尖酸刻薄之謾罵,當非動輒得論以刑法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刑責。 |
![]() |
送花文章: 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