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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沒要2億 從頭就不參與都更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台北報導】 2012.03.28 03:04 pm 文林苑都更案住戶抗爭,上午在警方優勢警力下,逐一被請出,臉上滿是悲傷。 記者盧振昇/攝影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案,被列為釘子戶的二戶王家透天厝,上午北市府強制拆除,儘管北市府做出安置、搬遷等細心的措施,二戶王家十餘人,上午走出居住六代的老屋子,在聲援學生、民眾支援下,在警戒區靜坐抗議,王家代表強調,北市府「鴨霸」違憲拆屋,王家人會一直抗爭到底。 王家代表王耀德重申,王家沒有如建設公司對外界提出的所謂王家要2億、5億的金額,王家從頭到尾都不願參與都更。 建商:王家曾表達都更意願 負責文林苑都更案的樂揚建設指出,王家曾提出不參與都更、合建條件及回領現金等a、b、c方案,並非外界傳言抗爭戶完全無都更意願。抗爭戶在合建條件中要求權利轉換金為2億元,與核定公告依法提列的補償費7400萬元落差極大,雙方因此僵持不下。建設公司並出示相關文件,包括協調拜訪紀錄、部分書信往來紙本,指因抗爭戶曾提出不參與都更、合建條話及親自拜訪更已20多次,王姓住戶仍不願搬遷。 王耀德不滿的說,他們先前曾提出訴求,包括「更新單元範圍」、「建築線指定」及「消防安全通道」等相關疑義,提起行政訴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這些不就是官官相護的結果嗎? 更讓王家不滿的是,營建署在今年2月間開「都市更新執行機制檢討與展望座談會」針對台北市、新北市目前處於強拆與迫遷危機的都更案居民與實施者之間進行對話。邀集都更實施者、都更戶、營建署、北市府官員共商解決之道。同意都更戶與抗爭戶展開首次意見協調。 在會中,抗爭戶王家強調其不須補償金、也無參與都更之意願,當時,都更受害者聯盟表示,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的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都更之共利益應以環境改善、而非單棟建物更新獲利人為先。」 不過,營建署官員表示,那次輔導會,會中決議並無強制力,是要讓各方代表齊聚協調,仍需要北市府參酌會議意見再行決策。 ==================================================== 其實王家一開始有沒有要錢...這已經是羅生門了...沒有辦法證明T_T 不過法定金額7400萬...算很多了吧...還是有什麼沒看到的呢? 比較扯的是都更的用"同意比例"來做拆遷理由T_T...這有點霸王硬上弓吧 但又仔細想想...為什麼多數人會同意這筆交易呢?????...殺頭的生意應該沒人會做吧 ![]() |
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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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世界都有類似的土地徵收法規,如果是惡法,不管共產或民主國家,你移民到哪裡都有相關法規,政府好像就是大地主要依法強制徵收土地老百姓只能配合
----------- (一)英美法係 1. 英國 土地徵收在英國又被稱為強制收買(compulsory purchase)。英國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紛繁複雜,散見於不同時期頒布的法令以及判例之中。為統一土地徵收法律規範,1845年英國對已有的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規範進行了整合,頒布了《土地法律彙編》。 此後,英國立法機構不定期地整合、修訂有關土地徵收的法律規範。比如,2004年頒布了《規劃與強制收買法》(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2004),規定政府有權為了發展經濟以及實施規劃而強制收買土地,但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以及特定的佔有權人合理補償。 2. 美國 土地徵收權在美國被稱為國家徵收權(eminent domain)。美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淵源以判例法為主,制定法居於次要地位。 判例法表現為美國各級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土地徵收案件的各種判決。若干標誌性的法院判例確立了土地徵收條件的具體判斷標準。比如,聯邦最高法院1954年針對Berman V Parker一案所作的判決對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了界定,指出公共利益並不局限于公共使用,而是一個涵蓋了經濟發展、社會價值等因素的包容性概念。 制定法則散見於各個層次的法律文件中,包括聯邦立法與州立法兩個層次。在聯邦層面,主要有1976年頒布、2001修訂的《聯邦土地政策管理法》(Federal Land Policy Management Act)等法律;在州層面,除州憲法外,伊利諾伊州、蒙大拿州等均制定了《徵收法》(Eminent Domain Act)。 3. 加拿大、澳大利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 為了統一土地徵收規範,加拿大於1985年制定了《徵收法》(Expropriation Act),該法對徵收主體、範圍、程式、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結束了土地徵收實踐中混亂的局面。 澳大利亞1989年制定了《土地徵收法》(Lands Acquisition Act 1989),該法對土地徵收徵用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程式、補償數額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調整土地徵收關係的法律主要是《土地收回條例》(Lands Resumption Ordinance),其他涉及特殊目的事業(比如地鐵、道路、排水等公共事業)的單項立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二)大陸法係 1. 法國 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第545條確立了約束政府徵收權力的兩大前提性要件——公用目的且事前補償。 由於《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較為原則,為解決不動產公用徵收有關的具體問題,法國于1977年制定了《公用徵收法典》。該法典將不動產公用徵收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排除了地方政府的徵收主體地位;明確了補償範圍包括因公用徵收產生的全部直接的、物質的和確定的損失;規範了公用徵收程式,確立了司法最終決定原則。 2. 德國 德意志各邦實現統一前,普魯士于1874年制定了《普魯士土地徵收法》,該法對土地徵收的條件、程式、補償範圍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受個人主義所有權思想影響,1896年制定的《德國民法典》未涉及土地徵收問題。二戰後,德國《基本法》中對財產徵收僅做了原則性規定,與土地徵收有關的具體規範則散見於《聯邦建築法典》、《聯邦土地取得法》等其他專門性法律中。 3. 日本 土地徵收在日本又稱土地徵用。為規範土地徵用行為,日本于1951年專門制定了《土地徵用法》。《土地徵用法》規定國家為公益事業目的可以徵用私人所有的土地。為保障土地徵用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該法第3條以有限列舉的方式厘定了可以徵用土地的35項公益事業,涵蓋了道路、水利、鐵路、機場、電力、煤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消防等諸多項目。為保障被徵用人的合法權益,《土地徵用法》巨細無遺地規定了徵用補償範圍、方法、補償主體、補償金支付原則、補償數額、殘地處理、土地置換、間接損失的賠償等內容。此外,為公正解決土地徵用產生的糾紛,《土地徵用法》賦予土地徵用委員會以裁決權力,並由其獨立行使。 4. 南韓 為規範土地徵收行為,南韓先後制定了《土地徵用法》及《有關公共用地取得及損失補償的特例法》。《土地徵用法》規定政府有權為發展公共建設事業、實施國家經濟政策以及國防需要而徵用土地。南韓非常重視徵用土地的補償,除《有關公共用地取得及損失補償的特例法》,還特別制定了《土地公概念法案》(1990年),規定土地徵用補償統一以公示地價為計算基準。 ......... http://big5.mlr.gov.cn/zljc/201111/t...18_102845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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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顆子彈 ...
以前台北市的某個都更案 ... 就是一開始是好幾十戶不肯就範 ... 其中一戶在談判的時候引來殺機,於是就被槍殺,其餘的住戶就突然同意了 ...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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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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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穿了就是雙方利益喬不攏........
講一個軍方的都市更新,就是所謂的眷村改建...... 我一個同學他們家的村子從八零年代中期就有傳出要改建,但每次的 意願調查、座談會都沒辦法得出結論,主要原因就是有一些住戶反對 。後來有人去分析這些反對的住戶,意外發現居然是菜市場範圍的人 家,那些人大多早就搬出村子在外面購屋居住了,而國家配的眷舍則 用來出租給人家擺攤、當倉庫、當店面,因為位居市場所以利用地利 之便賺取而外收入。以家母認識的一戶人家為例,他家租給人家當店 面開美容院,圍牆連同轉角長約12米,大小不等總共租了四五攤給人 家賣菜,每月光這些進帳起碼收入三、五萬。要是位置更好的甚至可 以高達七~八萬..... 這些既得利益者早就搬出村子擁有更好的居住空間,原來的房屋用來 賺租金當作新房貸款的金雞母,甚至有的根本已經還完賺飽飽。最後 有人使用賤招,將那個部分給切割出來另案解決,這樣那些需要改善 居住環境的終於有了解套方案....... 都市更新立意良善,但其中的貓膩也不少,使得建商、餐與者都有機 會拿刀子狠狠砍對方一刀,只是看誰占上風而已...... 但我相信....絕對不是甚麼幾代傳承,也不是甚麼沒錢,主要就是利益 沒擺平拉。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幹.....誰都不想做賠本生意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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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二/王家獅子大開口? 王家:為逼退都更 才開天價 中國時報【陳芃、林佩怡╱台北報導】 外傳王家人要求五億的高額賠償金,價碼談不攏才拒絕參加都更案。建商說,建造成本十億多,王家人要五億,已超出他們的能力範圍,「根本連談都不用談」。但昨日王家人則駁斥,他們根本不想參加都更,才會開天價要建商知難而退。 王家人拒絕搬遷,曾開出兩億和五億的價格,被認為是「貪婪的釘子戶」。樂揚建設發言人周雪娥說,跟王家人協調過程中,他們親筆寫資料、蓋章,前後要求兩億或五億的價格,這些都有資料留存下來。周雪娥說,王家人核定價格是七千四百萬,王家人卻開出兩億或五億的價格,除公司無法負擔外,其他地主也不會接受。甚至拆除令下來後,還努力跟他們協調,最終都沒有結果。 面對外界「貪婪」質疑,王家則表示,他們就現有土地坪數、容積率等計算價值,得出約一億七千多萬元的價值,才會出現「兩億說」。但不管兩億或五億,都是因為不想參與都更,是因「權利變換」制度關係,才故意提出建商不可能答應的高門檻條件刁難。 =================================================== 沒有要賣的話...幹嘛去算它呢T_T...又是一個疑點 還有三年前房子的價格和三年後房子的價格又不一樣T_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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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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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論:都更條例違憲侵權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sueID/20120329 2012年 03月29日 文林苑都更案出現兩家王姓釘子戶,市府根據法規昨強制拆除,引來300名學生及民眾到場聲援,抗議民眾遭警方強力抬走。王家大兒子帶著2個女兒,捧著神主牌、父母遺照走出,強調都更不合理。被驅離的學生、民眾後來又回來在工地外高喊:「和平守護,警察違憲」。搬家公司、工程人員則進入工地,搬運王家的家俬。 剝奪弱勢財產權 我們必須堅定地表達嚴厲抗議:市府的《都更條例》第36條違憲,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王家可以控告市府違法並要求國賠,同時聲請大法官釋憲。顯然文林苑具有指標的意義,全台的都更案都在看這件事的發展。如果市府最後勝利,將有更多受害人的財產權將被侵犯;如果市府敗訴,以後都更的速度將大受阻礙。這就是集體發展對抗個體權利的典型案例。 猶記有位中國學者來台參觀後為文指出:台北的老舊面貌比中國一線都市的嶄新市容落後,但這表示台灣沒有人的私有房舍會被侵犯強拆。我們正在為我們民主憲政體制得意之時,卻發生《都更條例》嚴重侵權的事例,怎不令人慚愧? 《都更條例》是三種心態的表現:一、急於翻修成嶄新的市容,相信是受中國快速發展的刺激。二、建立市長自己的功業,為將來更上層樓打穩基礎。三、有些釘子戶確實貪婪惡劣,拗到最後建商失去耐性,釘子戶就可以得到比別人更大的利益。這是市府修訂法規強制搬遷少數釘子戶的原因。 但是,即使少數拖累多數,也不能以剝奪少數反對者的財產權利來完成公共利益。民主體制就是要防範集體吞食個體。少數服從多數不適用於個人的財產權,否則全民投票將郭台銘、王雪紅的財產平分給國人,可以嗎? 文林苑的受害人包括:原居民已租屋居住,不知道何時可以搬回?建商已賣完所有的預售屋,現在不能動工,損失慘重。預購人頭期款都繳了,完工遙遙無期。釘子戶被強制遷拆,欲哭無淚。 四方皆輸暴醜態 這個四方皆輸的結果是政府的責任,修法導致建商肆無忌憚地對付少數反對者,是公權力在背後支持建商的官商結構粗暴侵權的負面示範。 其實,房子不只是家的住所,也是居民記憶、情感、人格發展和維持尊嚴的堡壘,公權力是不可侵犯的。市府宜趕快懸崖勒馬,重新修法規定務必全體住戶都同意才能都更。 -------------------------------------------------------------------------- 少數服從多數? 蘋果社論的講法這一部份很特別 ... 個人私有的財產,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公投平分? 可以公投『全民均分郭台銘財產』 嗎? 也有部份的新聞說,這個王家是透天的住戶產權完全獨立,不是公寓也不是社區型的共有 土地,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來強取他人的財產? 先以預售屋方式賣了你的全獨立產權,然後在找政府弄個都更的名義,去搞你的土地? 現在網路上很夯的一句話『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也有人認為這是『台北市版的大埔農地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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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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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拿郭台銘等人大作文章,完全"不倫不類" 今天都更不是把人趕走拆掉房子沒有任何補償,只不過是條件談不攏或談好後來反悔,總之,各說各話,我們誰都不相信,因為雙方只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話 都市總會老化,請問一百年後的房子要不要拆掉更新?好像兩年前香港有則新聞,一棟五十年齡以上的樓宇,因附近工地施工長期震動,有天突然整棟應聲倒塌 老舊的東西更新本來就是理所當然,何況台灣地少人多,今天如果是市政府有任何因都更暗裡有利益輸送,不該更而更才是媒體應該監督 民主社會要保障少數人的權益,要如何落實?如果沒法保障,少數不肯讓步就是不要更,請問以後遇到同樣問題,只要有一戶人拒絕,就全盤否決,反正不用更公務員也該樂得輕鬆,又可以不用做了 ps:水果只是隨便提到徵收土地違憲也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可是看看其他國家在憲法是對於人權的解釋~比如法國1789年公佈的《人權宣言》第17條明確提出:“所有權為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利,非經合理證明確為公共利益需要並給予正當補償,不得被剝奪”。1949年制定的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通過或者依據法律徵收財產。徵收補償應當衡量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公平確定。”日本二戰後重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為公共利益徵收私有不動產者,須給予正當補償。”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以及財產;非經合理補償,不得徵收私有財產用作公用。”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該州公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財產。” 此帖於 2012-03-30 12:31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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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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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4-21 立法院通過此修正案...我想通過這些法案的立委都該抓出來打一打...也許他們是在睡夢中點頭通過的
=================================================== 都更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釘子戶最多延遷1年 【工商時報/崔慈悌】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未來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最多只能申請兩次延長拆遷,每次期限6個月,亦即拒不搬遷的「釘子戶」,未來最多只能延遷1年,不能再無限制申請延遷,來阻擋都市更新案的進行。 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3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佔總戶數的1/3,截至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236件,整合中的有410件,不過這些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往往因為少數「釘子戶」拒不搬遷,就導致都更案被迫延宕。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訂都市更新範圍內,未自行拆遷者,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強制拆遷期限,且以6個月為限,情況特殊者,最多可延長2次,一次以6個月為限,亦即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後,到期最多只能再延長1年。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 (房屋、道路、堤防等),逾期不拆除或遷移,實施者得代為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不過由地方機關協助拆除或遷移建物,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不限次數的延長6個月,也導致更新案一旦遭遇釘子戶,往往就無法繼續推動。 此帖於 2012-03-30 10:39 AM 被 superxboy 編輯. 原因: 修正是4月21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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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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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是個惡法
豈能拿個好像有道理的理由來自欺欺人 釘子戶是指那些以小面積來要價的住戶 如畸零地的住戶 豈能隨意將面積大到足夠自蓋的房舍被吃掉 政府本該以仲裁者來為雙方協調 豈能粗暴的用公權力硬拆 我們都希望都市美麗... 也希望能住新的房子 政府必須兼顧雙方的利益來促進都更才對 這種粗暴的手段來硬拆房子 不能用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掩飾其惡行 國民黨這次當選後處處表現得很粗暴 今天的證所稅也一樣的粗暴 以前是民進黨向國民黨那樣貪腐 現在國民黨像民進黨那樣粗暴 好的都沒學到....壞的全都學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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