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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委會宣布放寬非自願離職的認定,職災勞工如因雇主沒有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輔助設施,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勞工可自請離職,同樣被視為非自願離職,可請領6個月的失業給付。
勞委會表示,雖然放寬職災勞工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但這類勞工數量不會很多,之前曾經有餐飲業搬運工,因職災造成椎間盤突出,雇主幫他安置到負擔沒那麼重的工作,但由於薪水較低,勞工不滿而自請離職,依照新的解釋令,就可視為是非自願離職,除了原本就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領資遣費或退休金,還可到就服站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指出,過去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外,其餘勞工才被視為非自願離職,但依照新的解釋令,只要公司改組或轉讓後消滅,職災勞工就可自請離職,同樣屬於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給付。 來自:http://tw.news.yahoo.com/%E9%9D%9E%E...213000740.html ================================= 我想基勞委會放寬非自願離職認定更好,失業補助也是政府出錢,而且最重要的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這間公司不留你不代表其他公司就不用你 此帖於 2013-09-10 09:52 PM 被 YaYa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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