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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嘉恩╱台北報導】血汗企業僱主將面臨重罰!過去各地勞工局針對超時加班裁罰多採「一案一罰」,查到多名勞工連續多個月違法加班也僅罰一次,引發質疑。勞委會近日發布解釋函,認為法令規定的加班周期只要違法一次即可罰一次,如企業內3名勞工連續2個月超時加班,可視為6次違法分別裁罰。勞工叫好,指違法僱主本該「加倍奉還」。
視地方政府裁量權 國內勞工超時加班頻傳,《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時與加班合計不得逾12小時,每月加班也不能逾46小時,違法可罰2萬到30萬元。日前有地方政府查到勞工連續2個月加班逾46小時,該罰1次或2次引發疑義,勞委會上月底發布解釋函給各縣市,認定《勞基法》工時規定訂有期間者,每一期間違法即可裁罰一次,例如查到多天或多個月超時加班都可分別開罰,以此案來說就可罰2次。 勞委會統計,去年有約1千件超時加班裁罰案,是僱主主要違法項目。勞委會官員說,勞動檢查可能查到僱主讓多名勞工多次超時工作,若僅裁罰1次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發布解釋函讓地方政府可依此多次罰鍰,例如2名勞工各被查到4天工作逾12小時就屬8次違法行為,地方政府可開罰8次;雖然地方政府有裁量權、仍可認定為1次違法而開罰1次,但勞委會建議應提高罰鍰額度,嚇阻僱主違法。 台中市勞工局長賴淑惠說,若查到長期違法的企業,本來就會處以較重罰鍰,例如初犯罰2萬元,若情節嚴重者可能直接罰20萬元;收到勞委會新解釋函後再研議如何執行。 「有急單難免加班」 服務業勞工林威德說,《勞基法》罰鍰金額低,若能多次罰款,有讓僱主「加倍奉還」的感覺,僱主才會怕。不具名製造業人資說,該公司曾因讓勞工超時加班遭罰2萬元,在有急單時讓勞工加班難免,「新解釋對僱主不公平。」 勞工工時相關規定 ◎工時規定 .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2周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正常工時與加班合計每天不得超過12小時 .1個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裁罰方式 .違法每次開罰2萬到30萬元 .過去多採1案1罰,勞委會新解釋認為每1期間違法即可裁罰1次,例如勞工有2個月都加班超過46小時,可裁罰僱主2次 申訴查詢:0800-085151或www.cla.gov.tw 資料來源:勞委會、《蘋果》採訪整理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95%B8%E8%A8%88 ========================================= 很多公司採用責任制,要你把今天事情做完才能回家,因為你拿公司薪水 而且醫療業要怎麼說,不是報導護士嚴重加班,那請問難道要護士準時上下班?? 有時覺得責任制似乎不妥,工作又不是說天塌下來這麼急,不能隔天用嗎? 責任制早就該廢除了 以下這網頁網友寫的好: http://www.facebook.com/notes/ben-ja...50721013004113 我沒有權利要求他們對自己的薪水以外負更多的責任. 我也不能狡辯說我沒有明文要求他們加班. 如果我的行為讓他們覺得非加班不可, 那就是我的錯. 如果一個企業要靠員工加班不領加班費才能賺錢的話, 那種生意不做也罷! 此帖於 2013-10-08 09:49 AM 被 lutunhs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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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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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種職業的特性都不同,像醫療相關行業就無法完全符合勞基法的要求,
但也應該要"盡量遵守"勞基法的要求,別佔勞方的便宜.... 例如,護士交、接班的運作時間如果算在每日工時8H內,那就要讓來接班的 人盡量準時到班準時交接..... 那醫師就比較麻煩了,有時候狀況並不允許醫師準點上下班..... 其他沒有這些問題的行業應該盡量遵守原則,一家企業如果要靠佔 員工便宜才能生存,不如早早收攤算了........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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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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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說的是理論啦!!
或者只能算是一種期望而已 事實是不能靠佔員工便宜的企業 還是早點滾出台灣吧!!! 看看這個新聞 企業內3個員工加班2個月 只罰6次 也就是說1個員工加班一個月只能罰一次 如果你是企業卻不拼命加班的話 真的是對不起台灣了啦!!! 一罪一罰不是每違法加班一次就該罰一次嗎??? 怎會被解釋成一個月只罰一次呢??? 居然台灣員工還高興的不得了啦!!! 什麼醫護人員就可以不遵守 真的狗屁不通的事 難道醫院就不能多請一些醫護人員嗎??? 在台灣不欺壓剝削員工 真的是很丟臉的事呀!!! 就像政客不漫天說謊搞關說舞弊 簡直是喪盡天良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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