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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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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楊梅分局警員葉驥,去年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他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後因傷重死亡。最高法院認為,葉男當時站在車門旁,沒有遭撞倒之虞,卻用槍連續射擊致羅男死亡,今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18萬元確定。
這起爭議的案件,桃園地檢署將葉驥遭起訴後,讓葉的許多同事忿忿不平,他們認為,當時歹徒做出危及員警生命安全的倒車行為,葉男只是出於防衛開槍,卻被檢方起訴,實在很難接受這樣的結果。 以上來自: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8002546-260402 ================================== 那以後警察乾脆就學保全人員只有配備警棍與哨子就好,只是我覺得如果今天連警察拘捕 犯人導致犯人死亡都會被判刑的話,那之後警察幹嘛去抓犯人與抓交通違規的,就只當交 通警察去指揮交通就好了 此帖於 2015-12-28 05:25 PM 被 lutunhs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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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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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法官有個很大的盲點,就是角色完全抽離
法官自己看事件的角度完全是"監視器"看到的角度 所以他可以坐在冷氣房反覆看監視器拍到的畫面 用"結果論"來反推通輯犯是想要逃走,沒有追撞員警之意圖 可是警察是站在貼近車輛抓住車門,他的視線以及他看到車內通輯犯跟法官看到或感受到的完全不同 警察有沒有危險,是他本人比較清楚,還是法官用監視器看到的清楚? 何況在哪個時刻,他還能射腳沒亂射要害,何錯之有? 歐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因為成員都是素人,不是全用法律的觀點來看整件案件,而是加入了自己的"同理心",也就是律師會引導陪審團進入被告的情景,如果你是被告,能有更冷靜的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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