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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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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曾春僑(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助理教授)
日前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員警葉驥因執勤使用槍枝,造成通緝犯死亡,報載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中認為,若要阻止通緝犯羅男逃逸,可以選擇射破輪胎方式阻止,故認員警用槍逾越必要程度,判決六月定讞。 事實上,現有警用手槍及子彈,射擊輪胎後,可以有效阻止車輛行進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就筆者過往工作經驗與實際射擊多次驗證後,發現以現有警用手槍與子彈,多次直接命中輪胎後,因現行無內胎輪胎構造精密,不會立即洩氣,繼續行駛超過5公里以上,甚至長達20公里者均為常態。 此須由輪胎結構說起,一般輪胎構造可分成胎面、胎邊、簾布層、胎唇及鋼絲環帶層等部分,其中胎邊用來吸收路面的衝擊及掌控轉向性能,多採用較柔韌的膠料以提高吸振能力,使轉向更為順暢,具有彈性且有吸收上下振動功能,胎邊也是射擊時子彈最易擊中的部位;因胎邊使用柔韌的材料,故以目前警用制式90手槍配合半圓形的全金屬包衣彈(Full Metal Jacket;FMJ)射擊後,輪胎材質因柔韌特性,會先向外擴張後收縮,產生延性穿孔效應,出現的彈孔極微小,若未仔細觀察及富有相關經驗,連要找到彈孔位置都有相當困難。 但若使用中凹彈(Hollow point bullet),則因子彈射出後外張及擊中輪胎後之切割效果,才可能造成相當的孔洞,達到輪胎洩氣目的。隨著輪胎科技的進步,要求警方在攔停汽車時,要以傳統之觀念射擊輪胎的作法,目前警用手槍與子彈並無法達到一定的制止力,因此相關作法確有檢討必要,以增進警方執法與守法民眾之安全性。 以本案來說,就算葉員對該車輪胎射擊多槍,仍無法阻止嫌犯逃逸,且可能為了逃逸而危險駕駛,造成員警與其他民眾重大傷亡,這樣的代價,並非大眾願意樂見,期盼司法單位能重視科技進步的現況,不要再要求員警一定要先射擊輪胎了。 以上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utm_source=FB ================================== 很簡單警察直接跟軍方下大批T91CQC戰鬥步槍或T-86步槍,每一位騎車與開車員警都配備此一把槍與兩個裝滿30發子彈的彈夾,只要碰到這種情況就使用步槍朝著對方車子引擊 與駕駛座射擊,朝著輪胎新聞有報美國警匪追逐,看美警打輪胎的確無用,還是得花錢靠一堆警車,靠直昇機追數十公里。而且就算只打輪胎就算輪胎沒氣了光以輪框也可以時速超過八十公里以上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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