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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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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目前工作為知名量販店裡的一位基層員工(高雄)...
工作時間原定為:早上7:30~下午15:30 不過真正工作時間為:7:00~下午6:00過後(不一定能下班) 這樣搞~我晚上的兼職都快常遲到..且又累..老婆失業了~還有小孩要養...不雙份不行~ 唉~這陣子不景氣.公司把兼職人員都"請"回家了.正職人員不裁.但是工作更多更累 ![]() 原本還能下午4點半之前下班.現在某位經理級主管(目前暫代我們部門主管缺) 卻說:6點之後才能下班.臨走之前要先找我報到..(想從我們部門這拉人去支援他那.說話又很高傲.也喜歡被人拍馬屁...小人當道) 聽完後真的很生氣.很想問~每天這樣超時2~3小時.是否能去勞工局申訴? 我知道很多人目前還沒工作.小弟卻兩份工作~值得珍惜... 但小弟我...吃軟不吃硬.如果口氣溫和點叫我配合~那我一句話是沒問題滴~ ...所以打算跟他對上了~調我去外縣市分店或是其他部門~我也不可能簽字(互調需要同意書) 總之~真的氣死了... ![]() 以上為情緒發洩+詢問...有過的地方請大大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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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超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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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正職員工的話
大部份都是採用責任制的比較多了吧 份內工作要告一段落才能自行下班 再者 個人覺得 有加班費就不算了吧 除非是主管強制每個人要超時工作 才有可能違法吧 先算一下你的加班薪資一個小時是多少錢 再算一下外面兼職一小時是多少錢 如果公司的加班費比兼職多 那倒不如選擇在公司加班算了 ![]() 說到超時工作 我也是每天都加班算不算是超時呢 ![]() |
__________________ ﹒☆°﹒☆.﹒☆°﹒☆.﹒☆° °﹒☆°.﹒‧°∴°﹒°.﹒‧°∴°.﹒‧°∴°﹒☆...... ☆ 許好願 做好事 轉好運 一個願無量善緣;菩提心永不褪變 心中常存善解、包容、感恩、知福、惜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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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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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阿苦阿
![]() ![]() ![]() 我每天工作時間為:早上10:00~凌晨3:00 ![]() ![]() ![]() |
__________________ 百戰功成老太平 優柔誰肯苦爭衡 玉鞭金馬閒終日 明月清風富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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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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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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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則可以看一下
http://209.85.175.132/search?q=cache...&lr=lang_zh-TW 總之還是問一下 縣市勞工局是最簡單的 為了避免 勞工局員工 只想以搓湯圓的意圖打發 可以在發問前問他的姓名職位給他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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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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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目前的戰況顯示...
您的雇主佔上風....因為 1.他知道你們沒那勇氣離職,所以公司才搞出裁兼職操正職的下流手段。因為兼職的 不缺那碗飯,可是你們缺....尤其當下大環境不景氣,讓雇主更有機會、藉口這麼做 2.申訴?......你不缺這碗飯你就試試看......否則別指望那些領死薪水的米蟲幫你申冤 ,因為他們的上司都是領財團薪水的肥貓... 我想你會報怨應該跟什麼責任制無關啦,因為你又不是新來的,做了好幾年。公司在搞 啥你會比外人還不清楚麻.....你只有認清事實....現在形勢比人強阿,這些幹老闆的十個 有九個XXXX眼,剩下那一個只是怕死而已...... 事情就是那麼多~該幾個人就幾個人,當事情沒變少時,每個人分的事情就越多,延遲 你下班的時間。前摳後刮個1小時他就起碼賺了90元時薪,要是以加班算更多...你們多 少人阿....放心!老天爺看著.......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我的前任老闆已經還了.....不但丟了銀行經營權還得押廠房苟且偷生改做所謂的黑心車...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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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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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0- 1 條 (工作時間變更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1 條 (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第 34 條 (晝夜輪班制之更換班次)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 35 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 41 條 (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第 42 條 (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3 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有疑異 可請求請求勞工局出面 將你工時問題浮上檯面 但也有可能會人事大地震 可能會損失這工作 要怎麼喬就看你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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