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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發生在民國85年的竹竿性侵女童案,在經歷了十幾年的訴訟後,被告在今年初三審無罪定讞,當時的林姓女童也在98年過世,不過,監察院調查認為,檢警在辦案過程中有重大違失,包括刑求被告、檢察官未到現場勘驗等等,將對法務部和內政部提出糾正。 85年12月29日,林姓女童被發現在台中市旱溪五街工寮,遭人以削尖的竹竿猛戳下體再強拉出,導致小腸斷裂、子宮脫落,雖送醫挽回性命,但因有短腸症,無法吸收進食、排泄,全賴靜脈營養注射維生。由於她身體虛弱,13年來進出醫院像進廚房,還沒等到司法給她公道,已經在98年3月過世。 「我喜歡和小朋友玩,我不喜歡男生」,當時5歲的林姓女童這一句話,聽了讓人心疼,因為小小年紀被竹竿插入下體性侵,鬼門關前走一遭,不過,仍然在去年18歲時不幸往生,14年前,這起竹竿性侵女童的重大案件震驚社會,被告的謝姓遊民因為證據不足,在今年1月21日三審無罪定讞。 不過,監察院現在調查這件案子,發現不管是警方還是檢方都有重大缺失,監委認為,警方當初刑求被告謝振茂還逼他認罪,而檢方對證物來源沒有查證,也沒有看扣案的竹竿,而且對被告有利的鑑定報告還沒出爐,檢方就草率起訴,更誇張的是承辦的檢察官劉家芳從未到過現場勘驗,理由竟然是因為天氣冷。 針對監委所指,劉家芳氣得極力反駁,他說自己從未說過這樣的話,揚言要告監委,「當時寒流來襲,天氣冷又、下雨,我判斷現場已經被自然破壞,我因為天冷而不去現場、沒有去現場勘驗,假如是這樣的話,我絕對告監察委員偽造文書。」 劉家芳表示,「被告在押,他有自白,被害人也有指認,而且是成串的指認,並不是一對一誘導式的指認。」 儘管有這麼多瑕疵,黨年查案的員警張瑞志、陳國義和姜利旺都已經記功升遷,檢察官劉家芳更已經升任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加上本案已經過了公懲法10年的追溯期,監察院只能對內政部和法務部提出糾正,不過,已經無法挽回一條已經消逝的生命。 本案歷經纏訟13年多,被告謝振茂當初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求刑14年,但從一審、二審、更一到更七審,到最後三審定讞,謝振茂在更三、更五、更六審均被判刑8年,其餘7次均判無罪。(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彭光偉、黃逸民)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1/138-2601889.htm -------------------------------------------------------------- 這件舊案過去曾開主題討論 現在監委的報告出來了,似乎媒體普遍不感興趣,難怪台灣的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 不管監委指責天氣太冷或是檢察官辯稱下雨,沒到現場勘察是事實 更甚者,案件最終被告無罪定讞,等於真兇仍逍遙法外,受害女生已去世,事隔多年要再破案難上加難,當年辦此案的相關人等亳無責任嗎? 還揚言要告監委,真的很了不起啊? 監委報告其實是沒什麼用,已經過了公懲法10年的追溯期,升官的可以繼幹不受影響,難怪台灣起訴率高定罪率低 我國的制度相當有問題,像李泰安搞軌案還在訴訟中,當年一票辦搞軌案起訴後都升官,倘若李泰安最後又因證據不足判無罪,結果...官都升了..不然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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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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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無罪是合理的,問題出在檢方
證據不足是誰的責任? 只靠自白及受害者的指認(當時只有五歲,而且指認程序有瑕疵) 監察委員的報告有指出一些缺失 1.處理的員警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竟然在沒有封鎖的情況下回去拿東西 2.檢察官沒有到現場勘察 3.證物送交檢驗,結果還沒出來,檢方就起訴(檢驗結果出爐沒被告的指紋及DNA) 基本上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認定就是哪位被告,再者,一個游民竟然可以幾次通過測謊,包括他訴說被刑求 李昌鈺博士曾說過刑事偵查千萬不要先畫靶再射箭,太早認定抓到嫌犯必然是犯案人,就會完全鬆懈,往住會錯失破案的先機 關於被害人指認,記得多年前有位年青女生晚上被強暴,後來抓到一原住民,經指認是犯案人被收押起來,後來檢驗DNA不符合,最後抓到真兇是"外勞",被害人在驚恐下外勞和原住民傻傻分不清,何況是一個五歲的女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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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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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像上週那個"老師侵占學生手機"的案子一樣....
記者把該案去問檢察官意見,檢察官除了表示侵占罪難成立之外還說了句 我認為很不適當的話。他們是這麼講的...... 對於警方不移送此案檢察官認為警方沒有揹責任的必要,移送後交由 檢察官(還是法官)去認定侵占是否成立,員警無需自行認定然後背上 不受理的責任..... 該案於學生家長報案時因警察方面認為是"老師管教不算侵占"而 不受理(還是不成案),於是被學生家長申訴警察遭到懲戒..... 這新聞我認同警方的處理方式,隨意的成案移送等下又被上頭罵 "浪費司法資源".........警方第一時間做出判斷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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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蔣友柏公司被控抄襲侵權案,檢方起訴移送,小小小蔣不服批評檢方是文化流氓,台灣法律真爛.. 檢察官的回應是"有話去跟法官講" 台灣司法最大弊端,檢方起訴的案件,不管多離譜或證據多不足,反正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是完全不需負任何責任 最近還有聯電曹老闆與司法單位槓上,本來以前對這類商人沒啥好感 自從聽他說過,當年就算每天賺一億,一毛錢都不會給他(土城看守所哪一位),正因如此,就爆發和艦案 有次好奇看曹老闆上電子媒體細說多年來的官司才知台灣的司法真的很xxxxxx 我也很好奇,要整他的源頭已經被關起來,又改朝換代了,為何他的官司始終沒法了結? 原來第一次被起訴是政治整肅,之後是檢方面子問題..整了就要玩到底.. 曹老闆說偵訊期間,處理他的案件的檢察官沒個懂會計財經,後來找了會計專業機構來幫忙查核有否違法....結果...完全合法! 有趣的是,檢方完全不採用這份專業報告,上法院時還被法官當庭指責檢方,採不採信是"法官的權責"而不是檢方要不要用... 一審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更有趣的事件發生,高檢署的檢察官接手,還對老曹說自己真倒楣抽到他的案子... 開庭其間,到庭的檢察官十問九不知,他們連卷宗都沒有看過,法官又是氣到大罵..結果,老曹二審又判無罪 檢方不服再上訴,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曹老闆這次發飆堅決不出庭以示抗議 有時在想,堂堂台灣晶圓雙雄的大老闆都可以被司法玩到這個樣子,一般無權無勢的老百姓,真的要自求多福 因為曹老闆上節目及登報開罵,也促使了速審法立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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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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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不分定罪率,在於起訴率跟件數。 另外台灣的司法權威..建立在守法的人身上 對於真正藐視法律的重大罪犯跟政治人物..像死刑犯..貪很多錢的政治人物..淘空案的金融犯..法律會自動幫他找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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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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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們要檢察官與警察何用?....留下法官就好了(兼檢察官、警察)
凡事反正通通往上移送就對了.......交給法官去搞 我認識的一個資源回收廠老闆也有同樣遭遇,他有天接到電話客人請他去 估價,因為客人的房子是所謂的公家宿舍被國家收回,於是客人請他去估 當年"自費搭設"的鐵皮屋、採光罩、雨棚這類"不屬國家"的私人財產看能值 多少賣掉補貼些搬家費.... 正當他與賣方簽訂好契約開始拆除時,相關利益團體(分食廢五金的)報案說 他們竊取公有財物,警方也不管兩造說詞(買賣雙方)與證據(簽訂的契約)就 移送法院,開偵查庭時法官看了都火了.....斥責警方亂移送,最後不起訴... 巧得很!~事隔一年後那派出所出事了,因為包僻非法小吃店整個所大風吹, 除了剛調來的菜鳥,其餘涉案的員警通通不是吃牢飯就是調單位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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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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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眼界決定境界,思路決定出路。」台大刑法教授王兆鵬曾經告訴筆者,幾年前他到日本考察刑法實務,當他問到日本檢察官的定罪率時,得到的回答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一,王教授又問日本檢察官「面對起訴被告最後卻經法院判決無罪時會是怎樣反應?」對方答說,「這位檢察官會整整一整年抬不起頭來」,一則是對無辜被告深感抱憾愧疚,再則是為自己的有欠周密竟使得全體檢察官同擔過誤而歉責自省。 這個答覆適正提供了一個我們反思定罪率的標準。影響當事人清譽重大的貪瀆等起訴案件,竟有高達百分之四十只是烏龍一場。從「檢察一體」而言,說這是檢察官集體榮譽的蒙塵,信不為過!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533548.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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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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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重點 把這篇好文推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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