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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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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昨天舉辦公聽會討論性侵條文有無修法必要,兒福團體認為問題出在法官,不在法律;痛批法官要求被害人證明曾積極反抗,是最荒謬的司法現況,無視立法精神是要保護十四歲以下幼童,讓被害人在暗夜哭泣。
法院輕判女童遭性侵案引發外界怒火,最高法院雖然作出性侵七歲以下幼童將加重刑罰的決議,但不少人擔憂這項決議對被害人更不利,怎麼修都難以保護幼童。 法務部昨天召開公聽會,討論強制性交等刑法規定有無修法必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表示意見。 當初曾參與修法的板橋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說,刑法強制性交罪修法,將條文從原本「不能抗拒」改為「有無違反意願」,是衡量被害人遭性侵可能不敢反抗,但後來法院在實務上卻扭曲立法原意,造成被害人應負舉證責任、舉證困難。 勵馨基金會也發言支持,當時把法律修改了,但法官仍以被害人有無抗拒作裁判基礎,是舊思維,將來即使再修法,法官觀念不變,只是對被害人二度傷害。 蔡碧玉更指出,法官審理幼童被性侵案,不能將沒有反對就視為同意;她擔憂最高法院的決議,對被害人更加不利,因為七歲到十四歲的幼童是否具有表達能力?如今因為最高法院的決議,反而有迫切修法補足漏洞的需要。 交大教授林志潔也認為,十四歲以下兒童沒有同意能力,法官不能在「有無意願」上面打轉,她舉例,曾看過一件外勞控訴遭雇主性侵案件,法官判決無罪理由提及外勞當時在刷牙,質疑女外勞為何未持牙刷反擊? 律師公會代表丁中原律師也指出,現行法條與人民期待有落差,但希望修法能一次對位,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法務部表示將彙整相關意見,下周二在刑法研修小組提出討論。 以上來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2/2cu8k.html ============================================= 現在司法人員似乎跟古代包青天一樣公正廉明,不收賄絡只要犯人繩之以法這種觀念與美德可以說很少見了,看來法官也要大掃除一下,把判案不公與收取賄絡之人通通處以極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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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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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成年人的案件來說確實要舉證 ... 如驗傷單、精液、嫌犯的身體特徵
以前還看過一篇文章說,建議婦女的包包內放男用保險套,一方面阻隔性病、一方面保全證據 但是,以未成年,甚至未滿14歲的人來說,哪會知道據證或保全證據的方法或想法 怕到呆若木雞 ...,只能說法官阿法官,不要說哪天當事人就是這些法官時,才想要重懲惡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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