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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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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蝶戀花翻車意外,李姓人家父母和妹妹意外身故,僅留哥哥一人,但因哥哥不是妹妹的直系親屬,旅行業責任險和乘客責任險,妹妹的保險金額各200萬元,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金管會今日表示,除非哥哥能舉證自己受妹妹撫養,否則這件意外,兩項責任險的部分,確定無法理賠給哥哥。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表示,責任險保障的是,因為責任疏失發生須負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侵權行為請求人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哥哥為旁系親屬,除非能舉證有侵權損害,提出相關證明,否則是無法理賠。 金管會官員表示,意外險或人壽保險死亡理賠,只要是合法繼承人,不論是第幾順位,都可以遺產的方式繼承保險理賠;但是責任險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的請求賠償,只有直系親屬才可以進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直系親屬除非能提出證明,包括喪葬費用,死亡前醫療費用,或者是為被保險人撫養等相關證明,但以蝶戀花這件意外來看,哥哥恐很難舉證有被妹妹撫養的事實。 施瓊華表示,通常責任險的部分,比較容易出現類似狀況,民眾可能以為只要是家屬,都會理賠,但回歸民法規定,保險是無法理賠的。 這次蝶戀花意外是由富邦產險承保乘客責任險,旺旺友聯承保旅行業責任險,兩家公司今天上午都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無法理賠。 旺旺友聯產險副總潘少昀表示,經過研究,仍然確定回歸民法相關規定,因為哥哥不具備請求權人資格,因此無法對李姓男子進行理賠。 潘少昀表示,旺旺友聯承保的是旅行業責任險,每一人死亡理賠200萬元,如果今天蝶戀花旅行社願意賠償李姓哥哥,包括父母和妹妹在內共600萬元,但保險公司立場,仍只會給付400萬元給蝶戀花旅行社,因為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https://udn.com/news/story/10852/230...telistnews_ch2 只能說台灣的司法根本就是一堆屎 他XX的!! 如果全家都死了, 保險公司還賺翻了 記得以前飛機空難時也發生過類似的案例 還是那句話 : 台灣的司法只是一團狗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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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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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則報導在網路上很多討論
大家似乎搞錯了,把遺產的念觀及繼承權錯套到責任險上 民法第194條規定,侵權行為請求人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哥哥為旁系親屬 證有侵權損害,提出相關證明,否則是無法理賠。 這是民法的規定 責任險是旅行社幫旅客投的責任險 旅行社或遊覽車造成旅客的傷亡給予責任的"賠償" 民法規定了直系親屬才有請求賠償權 這個哥哥可以拿到爸媽沒法拿到妹妹的,完全"合情理" 再強調一次這不是一般人保的意外險,意外險才會有繼承權的問題 如果全家出遊意外死光,關兄弟姐妹什麼事?對兄弟姐妹在實質上有何損失? 法令不是有說明嗎?除非你有撫養過意外身亡的兄弟姐妹,他死亡後你有實質的損失 否則沒有求償的權利 我想在台灣有人養兄弟姐妹或是被養的比例不是多數 倘若從沒有對兄弟姐妹付出過拿不到責任險的賠償,我覺得很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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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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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下,請求權是可以繼承的
不過就算如報導中律師所說的情況妹妺先死亡,保險公司仍不賠,這個哥哥還得要提民事訴訟 律師說這個可能性機會很低,報導說三十幾人送院前已無生命跡象 有經驗的法醫相信也知死亡時間很重要不會隨便填上去,大慨是全體填同一個時間 PS:這篇把責任險的觀念解釋的很清楚 繼承概念 律師:這方法讓哥領亡妹理賠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賞櫻團車禍發生1家4口3死慘劇,也傳出哥哥申請妹妹乘客險及旅行責任險理賠遭拒。律師葉恕宏今天指出,若可證明妹妹比父母早死亡,哥哥就可繼承父母的請求權,進而請求理賠。 葉恕宏表示,因為很多人都分不清楚責任險跟意外險,前者是要有賠償責任才能請求理賠,但旅行社對哥哥並無賠償責任,後者則是一發生意外就必須理賠,所以死者已取得保險理賠的請求權,得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以淺顯易懂的說,乘客險跟旅責險,本質上均是責任險,保障的其實是旅行社,旅行社為自己買個保險,萬一發生意外,導致旅客受傷甚至死亡,旅客家屬向旅行社求償,法院若判賠一名死者400萬元,旅行社就只需要拿100萬元出來賠,因為300萬元部分,保險公司會理賠。 葉恕宏指出,依照民法194條規定,人死亡時,擁有求償權的人,只有配偶父母子女,並沒有旁系血親的兄弟姐妹,以本案為例,哥哥失去了父母及妹妹,除非妹妹有買意外險,並指名受益人為哥哥,否則,依照責任險的概念,哥哥並沒有求償權利。 不過,還有一個方法,哥哥有機會合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關鍵在於法醫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上死亡時間,若顯示妹妹比父母早死亡,父母先取得妹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父母過世,再由哥哥繼承這項請求權,進而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若保險公司仍不賠,還可打民事的請求支付官司。 https://tw.news.yahoo.com/%E7%B9%BC%E6%89%BF%E6%A6%82%E5%BF%B5-%E5%BE%8B%E5%B8%AB-%E9%80%99%E6%96%B9%E6%B3%95%E8%AE%93%E5%93%A5%E9%A0%98%E4%BA%A1%E5%A6%B9%E7%90%86%E8%B3%A0-080148885.html 此帖於 2017-02-24 01:27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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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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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誰投保就是保障投保者,這是基本觀念 旅行社業者投保責任險的法理精神是分擔業者的風險 過去沒有修法強制時,往往出了意外,旅行社業者無力賠償,甚至宣告破產倒閉 對大家都沒有好處 現在有了這個責任險,是保險公司幫旅遊業者分擔了賠償責任 所以主要精神是保障投保的業者 如果擔心一家人出遊責任險沒照顧到旁系親屬,大可自己去投保旅遊平安險 這又不是天大的難事 業者投保責任險是買個保障,何不想開一點,自己去投保意外險或是平安險就不用擔心責任險沒法求償 我一直不解的是,似乎有不少人很在意旁系的兄弟姐妹沒法請求責任險的賠償 老實說,我出外旅遊跟我哥弟似乎沒什麼關係,他們各有自己的家經濟獨立 為何我要擔心萬一我掛了,他們沒錢可領? 反過來說,我兄弟去旅遊,他們出了意外,他們一天也沒養過我,我也沒養過他們 責任險有沒有我的份,我毫不在意 再再強調一次,如果真的在意,拜託去投保旅行平安險,問題就自然解決了 此帖於 2017-02-24 10:54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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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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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個論點,看得懂就知現行的規定是減少爭議
倘若一家四人出遊,爸媽和一子一女 不幸意外全走了 而祖父母也已經不在 表示這家人沒有直系親屬有請求權 不公~不公?責任險爽到保險公司不用賠 好了!修改民法把旁系的兄弟姊妹也納入可以請求賠償 以上案例,也就輪到父母雙方的兄弟姊妹去爭奪理賠 這些人會是兩個小孩的叔伯姑姑以及阿姨舅舅 叔伯姑姑爭的是小孩爸爸的請求權,而阿姨舅舅爭的是小孩媽媽的請求權 可是民法並沒有再遙遠的關係~外甥及姪子 兩個小孩的理賠還是領不到 請問是否又要修法把叔伯輩和阿姨輩的也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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